[{"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53",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53,"single","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國家賠償之爭議係屬於私法爭議","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兩種類型的歸責原則，以及賠償與補償的分野。\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成立要件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及損害的發生，條文並未把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寫進要件，這就是公共設施責任被稱為無過失責任的依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的發生繫於公權力的行使，屬公法上的國家責任，本項寫成私法爭議並不相合。\n(B)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把故意或過失寫進要件，公務員不法行為型的國家賠償因此以過失為基礎，本項不合。\n(C)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損害，本項正確。\n(D)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人民為公益而受特別犧牲時，國家給的是補償，與賠償分屬兩套制度，本項不合。\n【涵攝步驟】先問損害是不是公務員的不法行為造成，是的話走《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並檢驗故意或過失；再問是不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是的話走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該項的要件是欠缺與損害；最後問是不是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是的話走損失補償。\n【記憶點】公共設施國賠不看故意過失，那是無過失責任。","一、兩種國賠類型。《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該項把作為與怠於作為都納進來，並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的連結則是設置或管理的欠缺。\n二、公共設施責任的免責與減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開放的自然公物設有免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開放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則是減輕或免除。\n三、性質的定位。國家賠償責任的發生繫於公權力的行使，屬公法上的國家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程序上走民事訴訟，但程序的選擇並不改變實體責任的公法性質，本題 (A) 就是把程序當成性質。\n四、賠償與補償的界線。《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徵收是合法的公權力行為，人民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國家給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本題 (D) 就在這條界線上出局。\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是把公共設施責任的無過失說成連因果關係都不必檢驗，或把公務員責任說成推定過失；另一種是把責任成立與求償權混在一起問，《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求償的門檻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與責任成立的要件並不相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52",52,"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54",54,"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51",51,"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55",55,"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50",50,"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56",56,"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