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54",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54,"single","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被害人得於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展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實現程序，包括書面請求、協議、審判權歸屬與合併請求。\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該項把損害賠償之訴與行政訴訟上的附帶請求並列為兩條途徑，前者由普通法院審理（其程序規定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並不是原則上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書面請求是起訴前的必經程序，本項正確。\n(B) 國家賠償訴訟的審判權原則上在普通法院，本項寫成原則上歸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項錯誤。\n(C)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被害人於提起撤銷訴訟時得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的國家賠償，本項正確。\n(D)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的起訴事由之一，是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第二步，機關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第三步，出現拒絕賠償、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其中一種情形時，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另有一條路，是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n【記憶點】先書面請求再協議，協議不成才起訴，訴訟走普通法院。","一、程序的兩個前階段。《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書面請求是第一階段；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是第二階段，而且協議成立後的協議書本身就是執行名義，請求權人不必再起訴。\n二、起訴的事由。《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起訴事由以或字並列，擇一該當即可，本題 (D) 講的就是協議逾六十日不成立那一種。\n三、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合併請求讓被害人不必為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一事不再理的界線就畫在這裡，本題 (C) 與 (B) 的分辨點也在這裡：合併請求是例外的入口，不是原則的審判權歸屬。\n四、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要向對的機關提出；同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機關有爭議時另有確定程序，請求權人的程序不會因此停擺。\n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常見的變形，是把六十日改成三十日、把三十日改成六十日，或把書面請求寫成得逕行起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53",53,"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55",55,"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52",52,"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56",56,"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51",51,"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57",57,"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 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75,1789445446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