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55",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55,"single","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始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A":16,"B":17,"C":18,"D":19},"立法委員","檢察官","監察委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所設的特別要件。\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檢察官行使的是追訴職務，其執行職務所生的國家賠償因此另有門檻，須就參與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委員的院內言論表決另有憲法上的免責設計，並不是《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本項不合。\n(B) 檢察官行使追訴職務，落在《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射程內，本項正確。\n(C)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委員行使的是監察職權，不是審判或追訴職務，其國家賠償回到《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本項不合。\n(D)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適用的是一般規定，本項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有審判或追訴職務；要件二，須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要件三，須就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要件四，須經判決有罪確定。四個選項裡，檢察官在第一個要件就該當，其餘三者在第一個要件即出局。\n【記憶點】審判與追訴職務，要先犯職務上之罪並判決有罪確定，才有國賠。","一、特別要件的定位。《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該條把審判與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從一般規定裡抽出來，另外要求須就參與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其考量在於審判與追訴具有高度的判斷性質，若逕以事後認定的違法作為國家賠償的依據，將動搖裁判的安定。\n二、與一般規定的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一般公務員的國家賠償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不必等待刑事判決；本法第 13 條則把門檻提高到有罪確定，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這兩類職務所作的不同安排。\n三、公務員概念的外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定義採廣義，重點在依法令從事公務而不在身分名稱；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則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與個人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這一族人適用的仍然是一般規定，而不是第 13 條。\n四、其他公職人員的位置。《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表決有憲法上的免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委員獨立行使的是監察職權。兩者都不具審判或追訴職務，因此都不落入本題所問的特別要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檢察官換成法官，答案不變，因為兩者分別對應審判與追訴；把要件裡的判決有罪確定拿掉，改成只要遭起訴即可，就與《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文字不合；另一種變形是問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其國家賠償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回到一般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54",54,"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56",56,"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53",53,"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57",57,"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 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52",52,"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58",58,"有關國家主權管轄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