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9},["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62":3},{"question":4,"paper":37,"subjectMeta":11,"related":49,"repeats":74,"prev":75,"next":76,"paperCount":7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5,"answerCorrected":26,"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7,"history":28,"explanation":30,"explanationDeep":31,"confidence":32,"flags":33,"indexable":26},"law-110-s0101-062",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2,"single","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歸化取得國籍之條件","一國無權質疑境內外國人取得其國籍之合法性","一國有義務賦予境內無國籍人以國籍","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是否承認雙重國籍","multi_accepted",[22,23,24],"B","C","BC","第62題答Ｂ或Ｃ或BC者均給分。",true,1,[29],{"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籍的賦予在國際法上的定位。國籍原則上屬於各國國內管轄事項，由各國以其國內法自行決定取得與喪失的條件，但此一權限在對外效力上仍受國際法的節制。\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因此不宜寫成單一結論。就國內法面而言，《國籍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這正是主權國家以自己的法律決定國籍事項的典型立法例，可以印證國籍賦予屬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至於一國能否質疑他國賦予國籍的合法性，以及一國對境內無國籍人是否負有授予國籍的義務，這兩點的分辨依據都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而在國際法上國籍與真實聯繫的討論，以及減少無國籍狀態的相關公約所課予的條約義務。\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歸化條件由各國自行以其國內法定之，《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該項各款即為我國自行決定的歸化要件。\n(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國籍賦予雖屬國內管轄，惟他國於外交保護等場合曾被認為得就是否具備真實聯繫加以爭執，故稱一國無權質疑，說法過於絕對。\n(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授予境內無國籍人國籍的義務，來自締約國所加入的專門公約，而非一般國際法上對所有國家一律成立的義務。\n(D) 敘述正確。是否承認雙重國籍，各國立法例寬嚴不一，屬各國得自行決定的事項。\n【涵攝步驟】先確定國籍賦予的權限歸屬，再檢驗該權限的對外效力是否受到限制，最後檢驗有無條約以外的一般性義務。\n【記憶點】國籍賦予是國內管轄事項，但其對外效力仍受國際法檢驗。","本題的官方處置本身就是解題的一部分：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代表命題者事後承認 B、C 兩個選項都說得通，因此不能以單一正解的方式書寫，也不能把獲得給分的選項寫成錯誤。\n就我國法的落地而言，國籍事項在我國是以專法規範的。本題所引《國籍法》版本中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適用個別條文時應注意其施行狀態；不過本題所涉及的，是國籍取得與喪失依本法規定此一原則層面的問題，並不牽涉個別條文的施行日期。該法就歸化設有居留年限、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財產或專業技能、基本語言能力等要件，另就與國民結婚、父母曾為國民、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等情形設有較寬的年限；這些要件的寬嚴，正是各國自行決定歸化條件的具體展現。\n就國際法層面的要件拆解而言，本題涉及三個彼此相鄰的命題。其一是國籍賦予的權限：這一點各國的實踐與學說相當一致，屬於國內管轄事項。其二是該權限的對外效力：一國依其國內法賦予國籍，是否當然拘束其他國家，在國際法上並非毫無討論空間；國際裁判實務曾以個人與國家之間是否存在真實而有效的聯繫，作為他國是否須予承認的檢驗標準，因此稱他國一律無權質疑，說法就顯得太滿。其三是無國籍人的處理：減少無國籍狀態的義務，主要來自專門的國際公約，締約國因而受拘束，非締約國則不在其列。\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這一組概念還常以外交保護權的行使、雙重國籍者本國法的決定、以及船舶國籍的登記與真實聯繫來命題。其中雙重國籍者本國法的決定，在我國另有國際私法上的處理規則，屬於相鄰但不同的考點，應注意區分。\n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組選項可以用兩個問句過濾：這句話講的是權限的歸屬，還是權限的界限。如果講的是歸屬，答案通常是各國依其國內法自行決定；如果講的是界限，就要再問限制的來源究竟是條約義務還是一般國際法。第一個與第四個選項都停留在歸屬層面，因此說得通；第二個與第三個選項則跨到界限層面，而界限的內容恰好是學說與裁判實務仍有討論空間之處，這也正是本題最終被公告一併給分的背景。\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 B、C 兩個選項的分辨依據並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而在國際裁判與公約實踐，這也是官方最終決定一併給分的背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4,35,36],"answer-note","outside-corpus","deferred-caveat",{"code":9,"slug":10,"name":38,"tag":39,"label":40,"subjects":41,"kicker":46,"tagline":47,"hint":48},"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2,43,44,45],"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50,54,58,62,66,70],{"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61",61,"關於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63",63,"關於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條及第 56 條等所謂一般性人權條款，…",{"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60",60,"有關國家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64",64,"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59",59,"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院 1949 年「聯合國雇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請求權諮詢意見」所揭示…",{"id":71,"number":72,"year":6,"stem":73},"law-110-s0101-065",65,"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stem":53},{"id":55,"number":56,"stem":77},"關於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條及第 56 條等所謂一般…",75,1789445446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