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6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64",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4,"single","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人民自決權僅限於保障非自治領土之去殖民化","國際法於 20 世紀發展出非自治領土人民之獨立權","國際法院在諮詢意見中曾認為人民片面宣布獨立並不當然違反國際法","第三國不應協助他國境內之獨立或分離運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民自決權的射程，以及它與國家領土完整、政治獨立這兩項原則之間的緊張關係。\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國際法上自決權概念的發展軌跡。自決權在二十世紀中葉確實是以非自治領土與託管領土的去殖民化為主要適用場域，並在該脈絡下發展出殖民地人民的獨立權；但其後的國際人權條約把自決權寫成所有人民都享有的權利，使其在去殖民化以外，另有自由決定政治地位、追求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等內部面向的內涵。因此把自決權的保障範圍限縮成僅及於非自治領土的去殖民化，與後續的條約實踐不合，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去殖民化是自決權最早也最典型的適用場域，但國際人權條約已把自決權普遍化為所有人民享有的權利，射程並不以此為限。\n(B) 敘述正確。二十世紀中葉，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連串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及人民獨立的決議，加上嗣後廣泛而一致的國家實踐，確實使非自治領土人民取得了選擇獨立的地位。\n(C) 敘述正確。國際法院在關於科索沃片面宣布獨立的諮詢意見中，認為一般國際法並未包含對於片面宣布獨立的禁止規則，該意見並刻意未處理分離權是否存在的問題。\n(D) 敘述正確。第三國協助他國境內的獨立或分離運動，會牴觸不干涉內政與尊重領土完整的原則，而這兩項原則都是主權平等的直接延伸。\n【涵攝步驟】先定位自決權的歷史起點在去殖民化，再檢驗其後的條約是否把主體擴及所有人民，最後檢驗宣布獨立本身與國際法禁止規則之間的關係。\n【記憶點】去殖民化是自決權的起點，不是它的邊界。","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際人權條約中的自決權條款、聯合國大會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及人民獨立的一系列決議，以及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這些文件都不是我國法規體系中的法規條文，因此無法逐條引用其原文。\n就概念的拆解而言，自決權通常被區分為兩個面向。外部自決指的是人民決定其對外政治地位的權利，包括在特定條件下組成獨立國家、與他國自由結合，或併入既存國家；內部自決則指人民在既存國家之內，自由決定其政治制度、參與公共事務，並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的權利。去殖民化屬於外部自決最典型、也最沒有爭議的適用場域，但國際人權條約把自決權的主體寫成所有人民，使得內部自決成為條約義務的一部分。命題者的陷阱就設在這裡：把最典型的場域說成唯一的場域。\n就自決權與領土完整的張力而言，一般的理解是：自決權原則上不構成分離的權利，領土完整仍然是原則；但在殖民統治、外國占領，或人民長期被系統性排除於政治參與之外等例外情形下，是否例外容許救濟性的分離，學說與國家實踐仍有相當爭議。國際法院在關於科索沃的諮詢意見中，刻意把問題限縮成宣布獨立本身是否違反國際法，而未處理分離權是否存在，這個迴避本身就是理解本題的關鍵。\n就第三國的地位而言，尊重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內政是相互支撐的兩項原則：第三國若以提供武力、資金或組織支援的方式介入他國境內的分離運動，即使該運動主張自決，也難以正當化其介入。這一點與前一個問題相互獨立，不能混為一談。\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國家承認的要件、有效統治原則、以及既有邊界維持原則一併命題，也常以特定地區的獨立事件作為題幹。\n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類題目可以用三個問句過濾：這句話講的是自決權的起源、射程，還是它與其他原則的衝突。講起源的多半正確，因為去殖民化確實是自決權的歷史起點；講射程的要特別小心，因為凡是把射程寫死成僅限於某一情形的敘述，多半忽略了條約把主體普遍化的那一步；講衝突的則要回到不干涉原則與領土完整原則去檢驗。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自落在這三類之中，而錯的那一個正是講射程的那一個。\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斷依據都在國際裁判與大會決議，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63",63,"關於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條及第 56 條等所謂一般性人權條款，…",{"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65",65,"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62",62,"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66",66,"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61",61,"關於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67",67,"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id":47,"number":48,"stem":72},"關於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條及第 56 條等所謂一般…",{"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