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65",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5,"single","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國際法院特別分庭裁判尚非終局，得上訴大法庭","國際法院規約對特別分庭組成法官人數設有最少 3 名之限制","就個案設立之特別分庭，法官得由當事國合意選任之","國際法院設有簡易程序分庭以加速程序作業","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法院的分庭制度，包括簡易程序分庭、特定類別案件分庭與個案特別分庭的組成方式，以及國際法院裁判的終局性。\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國際法院規約與其程序規則所建構的審判組織。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且對該案件具有拘束力，並且是終局的、不得聲明不服；規約就判決確定後所設的途徑有二，一是判決意義或範圍發生爭執時由當事國請求解釋，二是發現具有決定性的新事實時請求覆核，兩者的聲請人都是原案當事國，性質上都不是上訴審。分庭所為的裁判被視為即是法院的裁判，效力與全體法官組成的法庭相同，因此不生上訴問題，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規約所建構的救濟途徑為解釋與覆核，並非上訴；分庭所為的裁判即視為法院的裁判，而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且對該案件為終局，不得聲明不服。\n(B) 敘述正確。規約就特定類別案件分庭的組成設有法官人數的下限，最少須由三名法官組成，以確保裁判仍具有合議的性質。\n(C) 敘述正確。個案特別分庭的法官人數由法院經當事國同意後決定，實務上並尊重當事國對人選的意願，因此這種分庭在功能上相當接近仲裁。\n(D) 敘述正確。規約另設有由少數法官每年組成的簡易程序分庭，其目的即在於以較精簡的組織加速案件的處理。\n【涵攝步驟】先區分分庭的三種類型，再檢驗各該類型的組成方式與人數要求，最後檢驗分庭裁判的效力層級。\n【記憶點】分庭的裁判就是法院的裁判，沒有上訴，只有解釋與覆核。","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際法院規約與該院的程序規則，兩者都是國際法文件，並非我國法規體系中的法規條文，因此無法逐條引用其原文，只能就制度結構加以說明。\n就制度的拆解而言，國際法院的審判組織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是全體法庭，由十五名法官組成，法定人數為九名，這是原則型態。第二是常設性的分庭，包括每年組成、由少數法官負責的簡易程序分庭，以及為處理特定類別案件而設置的分庭，例如環境事件分庭。第三是個案特別分庭，由法院應當事國之請求，就特定爭端組成，其法官人數由法院經當事國同意後決定；正因為人數與人選都尊重當事國的意願，這種分庭在功能上相當接近仲裁，也是實務上使用最多的一種。\n就終局性而言，這是本題真正的考點。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且對該特定案件具有拘束力，並且是終局的、不得聲明不服；規約另設兩項例外途徑，一是判決的意義或範圍發生爭執時，由當事國請求法院解釋，二是發現具有決定性性質、而在判決時法院與請求方均不知悉的新事實時，得請求覆核，且覆核的請求受有期間限制。這兩者都是特別的救濟途徑，性質上不是上訴審，法院內部也沒有任何相當於大法庭的組織。命題者的陷阱，就是把國內法院的審級構造移植到國際法院上。\n就易混淆的制度對照而言，國際海洋法法庭同樣設有分庭，並另設有專責處理海底爭端的分庭；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則相反，它確實設有上訴機構，可以就小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把這兩者與國際法院並列記憶，就不容易被上訴這個字誤導。\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基礎、任擇強制管轄的聲明、專案法官的選任，以及諮詢意見的效力一併命題。\n就答題方法而言，凡是題目把國內訴訟法的用語搬到國際裁判機構上，就要提高警覺。上訴、大法庭、再審、抗告這幾個詞在國內法上各有明確的制度對應，但在國際法院並沒有相同的建制；國際法院所設的，只有解釋與覆核兩條特別途徑，而且兩者的聲請人都是原案的當事國，並非由上級機關發動。把這個對照記牢，本題第一個選項的破綻就會立刻浮現。\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斷依據都在規約與程序規則的文本及該院的實踐，不在我國法規的字面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64",64,"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66",66,"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63",63,"關於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條及第 56 條等所謂一般性人權條款，…",{"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67",67,"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62",62,"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id":47,"number":48,"stem":72},"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