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6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66",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6,"single","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A":16,"B":17,"C":18,"D":19},"涉外侵權行為","涉外無因管理","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反致的適用前提。反致只在選法規則把準據法指向當事人本國法時才有發動的餘地，因此判斷的方法是回頭檢視各該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究竟是什麼。\n【正解理由】本題所涉之反致制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有明文，其發動前提是選法規則指向當事人的本國法。買賣契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依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連結因素既然就是當事人的本國法，即有依該本國法的選法規定轉向其他法律的餘地，也就是應考慮反致。至於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選法規則所採的連結因素分別是行為地、事務管理地與利益受領地，都不是當事人的本國法，自無反致問題，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涉外侵權行為不考慮反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其連結因素為侵權行為地或關係最切之法律。\n(B) 涉外無因管理不考慮反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3 條規定：「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其連結因素為事務管理地。\n(C) 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不考慮反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非給付型者依利益受領地法。\n(D) 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應考慮反致，為本題答案，理由如前所述。\n【涵攝步驟】先找出各該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則，再讀出它的連結因素，最後檢驗該連結因素是不是當事人本國法。\n【記憶點】反致只跟著本國法走，跟著行為地、受領地走的就沒有反致。","本題是典型的反致概念題，而它的解法不在背誦哪些制度有反致，而在回頭讀選法規則的連結因素。\n就制度的定位而言，反致處理的是這樣一個問題：我國的選法規則把某一法律關係指向某外國法，而該外國法自己的選法規定卻認為應適用另一國的法律，此時我國法院究竟只適用該外國的實體規定，還是連同它的選法規定一併適用。我國採取的立場是有限度地接受反致，並且把它繫在本國法這個連結因素上，因此判斷的第一步永遠是：這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是不是依當事人的本國法決定的。\n就本題四個選項的體系位置而言，行為能力屬於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問題，選法規則採本國法主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則同屬法定之債，選法規則採的是與事實發生地相連的客觀連結因素。前者的連結因素是人，後者的連結因素是地，這個對比就是本題的骨架。值得注意的是，不當得利的選法規則採取二元設計：非給付型依利益受領地法，給付型則回頭依該給付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因此本題特別把選項限定在非給付型，避免爭議。\n就易混淆的相鄰規定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7 條規定：「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這是規避法律的處理，方向是限制外國法的適用，也與反致分屬不同機制。\n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類題目可以用一個動作解決：把每一個選項所對應的選法規則寫出來，圈出它的連結因素，再問這個連結因素是不是當事人的本國法。凡是圈出來的是地，例如侵權行為地、事務管理地、利益受領地、物之所在地、行為地，就沒有反致的餘地；凡是圈出來的是人的國籍，例如行為能力、婚姻的成立、繼承、遺囑的成立及效力，就有反致的餘地。這個動作不需要記憶哪些制度有反致，只需要回頭讀條文。\n就本題選項用語的精確度而言，還有一點值得留意：選項寫的是應考慮反致，而不是應適用反致。前者指程序上必須進一步檢視該外國法自己的選法規定，後者則指檢視之後確實發生了轉向，兩者不同。\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以直接反致、轉據反致與間接反致的區分來命題，也常搭配婚姻成立、繼承、遺囑等同樣採本國法主義的領域出題，因為那些領域一樣有反致的空間。\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考生據以作答的即是這幾條的文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65",65,"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67",67,"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64",64,"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63",63,"關於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項、第 55 條及第 56 條等所謂一般性人權條款，…",{"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69",69,"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75,1789445446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