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6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67",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7,"single","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乙則主張應依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案涉及定性問題中有關準據法適用的定性","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最重要牽連關係說","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本案準據法說","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法庭地法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定性問題，也就是把具體的生活事實歸入哪一個選法規則的構成要件，以及這個歸入應依何國法律的標準來進行。\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定性標準的學說與實務見解。乙主張的是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這個請求可能被歸入婚姻效力，也可能被歸入扶養，而兩者的選法規則不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同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歸入哪一個構成要件，會直接改變準據法，這正是定性問題。就定性應依何國法律的標準，我國實務上多數採法庭地法說，也就是依受訴法院所在地國的法律概念進行歸入，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本案爭執的是這個請求該歸入婚姻效力或扶養，屬於法律關係本身的定性，而不是準據法確定之後、就該外國法內部概念再為歸入的問題。\n(B) 敘述錯誤。最重要牽連關係說是決定應適用法律時的實質標準，並非我國實務就定性標準所採的多數見解。\n(C) 敘述錯誤。本案準據法說主張依系爭法律關係的準據法進行定性，學說上有力，但會出現須先確定準據法才能定性的循環，非實務多數見解。\n(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法庭地法說以受訴法院所在地國的法律概念作為歸入標準，操作上明確，為我國實務所採。\n【涵攝步驟】先確定爭執的是歸入哪一個選法規則，再確定歸入所依據的法律概念來自何國，最後才適用該選法規則。\n【記憶點】定性先於選法，而定性依法庭地法。","本題考的是國際私法的總論問題，而總論問題的特徵是：條文往往只寫出各個選法規則，卻不會寫出這些規則彼此之間如何劃界。\n就問題結構的拆解而言，涉外案件的處理順序是：先定性，再選法，最後適用。定性指的是把當事人主張的生活事實，歸入某一個選法規則的構成要件之中；只有完成這一步，才知道該用哪一條選法規則。本題中，乙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甲主張應依婚姻效力的準據法，乙主張應依扶養的準據法，兩造爭執的正是這個歸入。由於兩條選法規則的連結因素完全不同，一條以夫妻共同本國法為首要連結，另一條則以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為連結，歸入的結果會直接左右勝敗。\n就學說的並列而言，關於定性應依何國法律，主要有三組主張。法庭地法說認為應依受訴法院所在地國的法律概念，理由是選法規則本身就是法庭地的法律，其構成要件自應依該地的概念理解，缺點是可能與外國法的體系格格不入。本案準據法說認為應依該法律關係的準據法，理由是尊重外國法的自我理解，缺點是準據法尚未確定即須先行定性，形成循環。比較法說則主張從各國法律中抽繹出共通的上位概念，缺點是操作困難。我國實務上多數採第一說。\n就易混淆的層次而言，定性至少有三個不同的對象：一是法律關係的定性，也就是本題所涉；二是連結因素的定性，例如住所、慣居地的意義應依何國法認定；三是準據法適用階段的定性，也就是所謂二次定性，指準據法確定之後，就該外國法內部的概念再為歸入。本題四個選項刻意把第一種與第三種並列，用意就在測驗考生能否分辨。\n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乙是外國人，甲是我國人，兩人為夫妻；乙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若把這個請求歸入婚姻效力，準據法要先找夫妻共同的本國法，本件甲乙國籍不同，沒有共同本國法，再找共同住所地法，若仍無，才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若把同一個請求歸入扶養，準據法則直接是扶養權利人乙的本國法，也就是 A 國法。兩條路的終點可能完全不同，而決定走哪一條的，就是定性。\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規避法律、公序良俗條款、以及外國法的證明與適用一併命題，這些都屬於國際私法總論的範圍。\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兩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66",66,"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65",65,"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69",69,"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64",64,"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70",70,"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75,178944544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