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69",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9,"single","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在我國就其於日本所有之不動產與中華民國國民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甲在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訂立電視機買賣契約，甲之行為能力有欠缺","甲在我國與乙結婚，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依 A 國法","甲在我國將自己擁有之項鍊贈與給中華民國國籍之女友丙，該贈與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以及內國交易保護規定的適用範圍與其例外。\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甲為 A 國人，行為能力原則上依 A 國法，而 A 國法以滿二十一歲始有完全行為能力，甲二十歲，依其本國法尚無完全行為能力。惟同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這是保護內國交易安全的規定。但同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結婚屬於親屬法上的法律行為，因此不適用內國交易保護，仍回歸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就其於日本所有之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屬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4 項不適用內國交易保護，其行為能力仍依 A 國法判斷，不能逕謂契約有效。\n(B) 敘述錯誤。電視機買賣是在我國所為的財產上法律行為，甲二十歲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其成年年齡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視為有行為能力。\n(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結婚為親屬法上之法律行為，內國交易保護不適用，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仍依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n(D) 敘述錯誤。項鍊贈與是在我國所為的動產法律行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甲視為有行為能力，贈與並非無效。\n【涵攝步驟】先依本國法判斷有無行為能力，再檢驗行為地是否在我國，最後檢驗該行為是否落入親屬繼承或外國不動產的除外範圍。\n【記憶點】內國交易保護保的是交易，不保親屬繼承與外國不動產。","本題把行為能力的準據法規定拆成三層來考，是相當標準的條文操作題。\n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層是原則：人的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這是以人的屬人法決定其一般法律地位的表現。第二層是例外：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我國的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這一層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與外國人在我國進行交易的相對人，避免相對人須逐一查明對方本國法的成年年齡；其適用要件有三，即依本國法欠缺完全行為能力、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以及行為地在我國。第三層則是例外的例外：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的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的法律行為，不適用前述視為規定。\n就例外之例外的理由而言，親屬法與繼承法上的行為涉及身分關係與家庭秩序，不以交易安全為主要考量；就外國不動產所為的行為，則因該不動產所在地國對其物權變動另有嚴格規定，我國的內國交易保護不宜及於境外的不動產。理解了這兩個理由，四個選項的分佈就一目了然。\n就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而言，命題者以同一個人、同一段期間、四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來測驗除外範圍：日本不動產買賣落入外國不動產的除外，結婚落入親屬法的除外，電視機買賣與項鍊贈與則是純粹的內國財產交易，適用視為規定。要注意的是，除外的效果只是使視為規定不適用，並不是直接使該行為無效，因此選項若寫成契約有效或贈與無效，都是把準據法問題與實體效果混為一談。\n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結婚年齡與結婚能力屬於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這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4 項的除外設計方向一致，可以並列記憶。\n就答題方法而言，遇到這一類題目，可以在草稿紙上畫一個三欄的表：第一欄寫行為的類型，第二欄寫行為地，第三欄寫是否落入除外範圍。四個選項填進去之後，落入除外範圍的兩個回歸本國法，未落入的兩個適用視為規定，答案自然浮現。這個方法的好處是不必反覆回想條文的排列順序，而且能避免把準據法問題與實體效果混為一談。\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70",70,"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67",67,"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71",71,"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66",66,"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72",72,"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id":46,"number":47,"stem":71},"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75,178944544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