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70",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0,"single","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設 A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須以書面為之，B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應經公證，關於該汽車贈與契約之方式，應依何國法律？",{"A":16,"B":17,"C":18,"D":19},"僅得依 A 國法","僅得依 B 國法","得依 A 國法或 B 國法","得依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採取的是選擇適用主義，也就是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擇一符合即為有效。\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本題當事人於契約中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故該贈與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為 A 國法，其方式自得依 A 國法所定的書面要求；同時，該契約訂立於 B 國，B 國即為行為地，依但書，方式依行為地法即 B 國法所定的公證要求者，亦為有效。因此方式上得依 A 國法或 B 國法，二者擇一符合即可，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僅得依 A 國法之說忽略了但書；本件行為地在 B 國，依 B 國法所定的公證方式者，方式上同樣有效。\n(B) 敘述錯誤。僅得依 B 國法之說反過來忽略了本文；當事人既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依 A 國法所定的書面方式者，方式上亦為有效。\n(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得依 A 國法或 B 國法，正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本文與但書並行的結果；二者擇一符合，該贈與契約在方式上即為有效。\n(D) 敘述錯誤。我國既非本件贈與契約的行為地，當事人亦未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不在得選擇的範圍之內；訴訟在我國進行並不會使法庭地法成為方式的依據。\n【涵攝步驟】先找出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為 A 國法，再找出行為地為 B 國，最後依本文與但書並列出得適用的兩套方式規定。\n【記憶點】方式問題採寬鬆的選擇適用，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擇一符合即可。","本題是方式準據法的基本操作題，重點在於認識選擇適用主義的立法目的與其射程。\n就要件拆解而言，這一條包含三段。本文確立原則：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也就是跟著實質問題的準據法走，這是所謂的同一主義。但書則放寬：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這是為了使當事人在行為地依當地習慣完成的行為不致因方式而歸於無效。最後一段處理隔地行為：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射程進一步擴大。三段合起來，形成的是有利於行為有效的選擇適用結構。\n就立法目的而言，方式是外觀上的形式要求，例如書面、公證、見證人、登記等，它與行為的實質內容不同，通常不涉及當事人利益的實質分配，因此各國多採寬鬆立場，只要符合其中一套規定即認為有效。這種傾向於使法律行為有效的設計，在比較法上稱為有利原則，考試時常以擇一有效四字概括。\n就本題的事實涵攝而言，關鍵在於分別找出兩個連結點。第一個是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已在契約中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這一點題幹已經給定，不需要再行推求。第二個是行為地：契約訂立於 B 國，B 國即為行為地。找出這兩點之後，A 國法的書面要求與 B 國法的公證要求就是兩套並行的方式規定，符合其中任何一套即為有效。至於我國，既非行為地，當事人亦未指定我國法，因此不在選擇範圍內；命題者把我國法放進最後一個選項，測驗的正是考生會不會因為訴訟在我國進行而誤把法庭地法拉進來。\n就答題方法而言，方式題的解法固定為兩步：先問該行為的實質準據法是什麼，再問行為地在哪裡；兩個答案就是兩套可用的方式規定，隔地行為則有幾個行為地就有幾套。凡是選項寫成僅得依某一國法者，多半漏了其中一套；凡是選項把法庭地法也算進去者，則是誤把訴訟繫屬地當成連結因素。\n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同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這兩條在身分行為的領域重複了同一個結構：實質要件從嚴，各依各的本國法；方式要件從寬，另外開放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行為所在地的法律。把這幾條並列，就能看出方式採選擇適用是一貫的立法態度。\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69",69,"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71",71,"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72",72,"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67",67,"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73",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id":46,"number":47,"stem":71},"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75,178944544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