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71",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1,"single","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據法為 B 國法，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 C 國人丙，並將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何國法律？",{"A":16,"B":17,"C":18,"D":19},"A 國法","B 國法","C 國法","我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效力的準據法。這一組規定的設計原則是：讓與行為不得因當事人的意思而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因此仍跟著原債權的準據法走。\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所讓與的，是乙對甲的價金債權，該債權發生於甲乙之間的電腦零件買賣契約，而當事人就該買賣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 B 國法，故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即為 B 國法。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甲所生的效力，例如是否須通知、何時對甲發生效力、甲得否以對乙的抗辯對抗丙等，都依 B 國法判斷，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A 國是債務人甲的本國，也是電腦零件的所在地，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定的連結因素是原債權的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不是債務人的本國或標的物所在地。\n(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原債權即甲乙間的價金債權，其準據法經當事人約定為 B 國法。\n(C) 敘述錯誤。C 國是受讓人丙的本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並未以受讓人的本國法作為連結因素；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安排，不應改變債務人所處的法律環境。\n(D) 敘述錯誤。我國雖為讓與人乙的本國，價金亦以新臺幣計算，但這兩點都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定的連結因素，訴訟繫屬於我國法院同樣不影響判斷。\n【涵攝步驟】先確定被讓與的是哪一個債權，再確定該原債權的準據法，最後把該準據法直接用於判斷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n【記憶點】債權換了主人，債務人的法律環境不變，仍依原債權的準據法。","本題考的是債之移轉的選法規則，它的立法思想可以用一句話概括：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安排，不應改變債務人原本所處的法律環境。\n就要件拆解而言，這一條所處理的並不是讓與契約本身的成立與效力。讓與人乙與受讓人丙之間的讓與行為，其成立及效力應依該讓與行為自己的準據法決定；本條處理的是這個讓與對第三人也就是債務人所生的效力，包括讓與是否須經通知或債務人承諾始生效力、通知的方式與時點、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是否仍生效力、以及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是否得以對抗受讓人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債務人的地位，因此立法上讓它跟著原債權走。\n就同條第二項的並列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與債務人一樣，都是讓與行為之外的人，其法律地位同樣不應因他人的讓與而改變，只是所跟隨的對象換成了擔保權自己的準據法。兩項並列，可以看出同一個立法思想的兩次施用。\n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債務承擔是債之關係主體變動的另一面，受影響的第三人換成債權人，處理方式完全對稱。另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7 條規定：「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同樣以原債權的準據法為連結，可與本條合併記憶。\n就答題方法而言，債之移轉這一組條文可以用一句話串起來：凡是變動會影響到讓與人與受讓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的法律環境就不隨之改變，仍依其原本所繫的那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債務人依原債權的準據法，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依擔保權的準據法，債務承擔情形下的債權人依原債權的準據法，環環相扣都是同一個思想。記住這一句，就不必逐條硬背。\n就本題事實的陷阱而言，題幹刻意佈置了四個國別線索：甲的本國 A 國兼零件所在地、約定準據法的 B 國、受讓人丙的本國 C 國、以及讓與人乙的本國兼計價幣別所屬的我國。四個線索之中，只有約定準據法與原債權的成立及效力有關，其餘三個都是干擾。\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70",70,"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72",72,"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69",69,"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73",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74",74,"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id":50,"number":51,"stem":73},"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75,178944544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