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72",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2,"single","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 國規定年滿 18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B 國規定年滿 20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二國均規定違反結婚年齡之限制者，婚姻無效。婚後二人繼續於我國工作，然而各自有住所於 A 國與我國。嗣後，甲、乙二人關於其婚姻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於我國結婚，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我國與其婚姻關係最切，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關於甲、乙之結婚年齡，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甲未符合 B 國關於結婚年齡之規定，甲、乙之婚姻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姻成立的準據法，以及實質要件與方式要件在選法上的分流。\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本文處理的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採分別適用主義，也就是每一方當事人各自依其本國法檢驗；但書則單獨處理方式要件，另外開放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舉行地法。結婚年齡屬於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因此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分別檢驗，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於我國舉行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只能使我國法成為方式要件的一個可選依據，不能因此使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一併改依我國法，但書的射程不及於實質要件。\n(B) 敘述錯誤。關係最切之法律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就婚姻效力所設的補充連結，婚姻之成立則依同法第 46 條本文的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二者的射程不同。\n(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結婚年齡為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甲依 A 國法、乙依 B 國法分別判斷。\n(D) 敘述錯誤。甲為 A 國人，其結婚年齡應依 A 國法，A 國以年滿十八歲為成年並得結婚，甲十九歲已符合；乙為 B 國人，二十一歲亦符合 B 國年滿二十歲的要求。本選項把 B 國法的年齡要求套到 A 國人甲身上，誤採了共同適用主義，不生婚姻無效的問題。\n【涵攝步驟】先確定爭執的是實質要件或方式要件，再就實質要件對每一方當事人各自適用其本國法，最後檢驗雙方是否各自符合。\n【記憶點】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各依各的本國法，方式要件才有舉行地法可選。","本題是婚姻成立準據法的標準操作題，考的是分別適用主義與實質方式二分。\n就要件拆解而言，這一條的本文採取的是分別適用主義：婚姻涉及兩方當事人，各方的結婚能力、年齡、有無禁婚親屬關係、是否重婚等實質要件，分別依各自的本國法審查，任何一方不符合其本國法的要件，婚姻即有瑕疵。這與共同適用主義不同，後者要求同時符合雙方的本國法；也與選擇適用主義不同，後者只要符合其中一方即可。命題者在第四個選項中設下的陷阱，正是把 B 國法的年齡要求套到 A 國人甲的身上，也就是誤用了共同適用主義。\n就但書而言，方式要件之所以另立規則，理由與一般法律行為的方式相同：形式要求不涉及實質利益分配，過度嚴格會使當事人在舉行地依當地慣例完成的婚禮歸於無效。因此但書開放兩條路，一是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二是舉行地法，符合其中之一即為有效。要注意的是，但書的射程僅限於方式，不及於實質要件，這是本題第一個選項的陷阱所在。\n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這一條處理的是婚姻成立之後的效力問題，採階梯式的連結：先找共同本國法，再找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才是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關係最切這個連結因素只出現在效力階段，不出現在成立階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就離婚及其效力也採相同的階梯設計，可以三條並列記憶。\n就答題方法而言，婚姻章的三條可以排成一條時間軸：成立、效力、離婚。成立在最前面，採分別適用主義，連結因素是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效力在中間，採階梯式連結，先共同本國法、次共同住所地法、最後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離婚在最後，階梯與效力相同，只是時點改以協議時或起訴時為準。凡是選項把後面兩段的連結因素搬到成立階段，就是錯的。\n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題幹刻意給出雙方各自有住所於 A 國與我國、婚後繼續於我國工作等資訊，這些事實在效力階段才有意義，在成立階段完全不影響判斷；能不能識別出這一層，就是本題的分水嶺。\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71",71,"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73",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70",70,"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74",74,"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69",69,"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75",75,"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178944544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