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73",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3,"single","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我國法院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關於監護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乙擔任甲之監護人，乙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應依我國法","甲之住所在 A 國，應依 A 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護的準據法。原則依受監護人的本國法，但對於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另設有回歸我國法的例外。\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 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甲為 A 國人，與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在我國有居所，且已由我國法院依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正該當但書第二款所定的情形，因此監護事項改依我國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受監護人的本國法固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1 項本文的原則連結，但本件已該當同項但書第二款，應改依我國法。\n(B) 敘述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1 項是以受監護人為連結對象，監護人乙的國籍並非該項所定的連結因素；縱使乙同為 A 國人，也不因此使準據法變為 A 國法。\n(C)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甲在我國有居所且在我國受監護宣告，該當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第二款，監護依我國法。\n(D) 敘述錯誤。住所地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1 項所定的連結因素；該項但書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當成適用的前提要件，而不是以住所地法作為準據法，兩者不可混淆。\n【涵攝步驟】先確定甲為在我國有居所的外國人，再確定其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該當但書第二款，最後導出監護依我國法。\n【記憶點】監護原則依受監護人本國法；要走到我國法，主體要件與情形要件兩層都得成立。","本題是監護準據法的操作題，關鍵在於看清楚該條但書的兩個要件層次。\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文確立原則：監護依受監護人的本國法，這是屬人法主義的展現，理由是監護制度直接關係到受監護人的身分能力與人格保護。但書則設有例外，而這個例外有兩層要件：第一層是主體要件，必須是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第二層是情形要件，必須該當所列兩款之一。兩層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第一款處理的是保護真空的情形，也就是依受監護人的本國法本應設置監護人，卻無人行使監護職務；第二款處理的則是程序已在我國啟動的情形，也就是受監護人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n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甲為 A 國人，屬外國人；甲與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具備我國的居所，主體要件成立。甲因車禍長期昏迷，經我國法院依聲請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情形要件該當第二款。兩層要件皆備，監護事項即依我國法，包括監護人的選任與改定、監護人的權限與義務、監護的終止等。題幹刻意寫明甲在 A 國有住所，用意就是誘導考生把住所地拉進來當連結因素。\n就相鄰條文的對照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這一條處理的是宣告本身的要件，採並行適用主義，須本國法與我國法同有原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則處理宣告的效力。宣告的要件、宣告的效力、與監護關係本身的準據法，是三個相鄰而不同的問題，本題考的是第三個。另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使輔助與監護的處理一致。\n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條的檢驗順序不可顛倒：先問受監護人是不是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國人，再問有沒有該當所列兩款之一，兩者都成立才走我國法，否則一律回到受監護人的本國法。顛倒順序最常見的錯誤，是看到在我國受監護宣告就直接跳到我國法，而忘了主體要件；若某外國人在我國既無住所也無居所，即使我國法院曾為宣告，仍不該當但書。\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死亡宣告的準據法一併命題，兩者在體例上同樣採取以我國法為中心的例外設計。\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72",72,"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74",74,"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71",71,"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75",75,"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70",70,"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id":66,"number":24,"year":6,"stem":67},"law-110-s0101-001","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0},"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id":50,"number":51,"stem":72},"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178944544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