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7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5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74",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4,"single","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經商的日本人丙購買名畫；但乙卻以 120 萬元之價格購買。甲以乙逾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支付，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關於代理，因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德國法","我國法","日本法","德國法或日本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意定代理的準據法，特別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法律關係應如何選法。\n【正解理由】丙是與代理人乙為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其向乙起訴請求負責，所涉者為相對人與代理人間的法律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而同法第 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代理行為於高雄為之，丙亦在我國經商，關係最切地為我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德國法為本人甲的本國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在無明示合意時所定的連結因素為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不是本人的本國法。\n(B)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代理行為地在高雄，相對人丙在我國經商，我國為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n(C) 敘述錯誤。日本法為相對人丙的本國法，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無明示合意時並未以相對人本國法為連結因素。\n(D) 敘述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在無明示合意時指向單一的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並無由當事人於兩國法律間選擇的設計。\n【涵攝步驟】先確定爭訟發生於相對人與代理人間，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轉引至同法第 18 條，因無明示合意而定關係最切地為我國。\n【記憶點】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跟著本人與相對人那一條走。","本題考的是意定代理的三面關係，這是國際私法上少見的三條並列設計，必須先把三個面向分清楚。\n就體系的拆解而言，意定代理牽涉三個主體與三組關係。第一組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也就是代理權如何授與、授權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如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二組是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外部關係，處理代理權的有無、限制與行使所生的效果，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第三組則是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處理代理人在權限內、逾越權限或無權代理時對相對人所生的效果，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而它並未另設連結因素，而是轉引前條。\n就轉引設計的用意而言，相對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爭執，本質上是同一個代理行為的另一個側面：相對人之所以能向代理人求償，正是因為該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或效力有欠缺。若三組關係各自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同一個代理行為將被割裂評價，因此立法者讓第三組跟隨第二組，維持外部關係評價的一致。\n就本題事實的涵攝而言，第一步是定位當事人：丙是相對人，乙是代理人，甲是本人；丙向乙起訴請求負責，屬於第三組關係，因此入口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9 條。第二步是依轉引找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連結因素：本人與相對人有無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題幹已明白寫出當事人未明示合意，因此進入補充連結。第三步是尋找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代理行為在高雄完成，相對人丙在我國經商，標的物名畫亦於我國交易，各項因素都指向我國。至於德國與日本，分別只是本人與相對人的國籍，並未與代理行為本身發生連結。\n就答題方法而言，代理三條的解題入口永遠是先定位當事人：誰告誰。本人告代理人或代理人告本人，走內部關係那一條；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爭執，走外部關係那一條；相對人告代理人，走轉引那一條。\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以無權代理的責任、表見代理的成立、以及本人追認的效力為題材，也常與契約準據法的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對照命題。\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73",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75",75,"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72",72,"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id":58,"number":24,"year":6,"stem":59},"law-110-s0101-001","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101-071",71,"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101-00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0},"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id":50,"number":51,"stem":72},"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1789445446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