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75",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5,"single","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男生下一子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得依丁出生時甲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得依丁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得依丁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得依丁出生時丁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子女婚生性的準據法，採取的是選擇適用主義，並且把可供選擇的本國法限定在特定的三個人身上。\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本文所開放的三個連結對象是該子女、其母、以及其母之夫，只要依其中任何一人出生時的本國法認定為婚生子女，即為婚生子女。本題中丁出生時，乙與甲的婚姻關係仍存續，故適用本文；丙雖為丁的生父，但丙既非丁本人、非丁之母，亦非丁之母的配偶，不在本文所列的三個連結對象之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甲為乙之夫，即該子女之母之夫，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文所列的三個連結對象之一，依其出生時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者，丁即為婚生子女。\n(B) 敘述正確。乙為丁之母，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文所列的連結對象之一。\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丙為生父而非乙之配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文所列者為該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丙不在其中。\n(D) 敘述正確。丁為該子女本人，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文所列的三個連結對象之一，其出生時的本國法同樣得作為認定婚生性的依據。\n【涵攝步驟】先確定丁出生時甲乙婚姻關係存續，適用本文而非但書，再逐一比對三個連結對象，最後確認丙不在其列。\n【記憶點】婚生性看子女、母、母之夫三個人的本國法，生父不算。","本題考的是親子關係中最基礎的婚生性認定，其立法設計的核心是有利於婚生的選擇適用主義。\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文所定的是三個並列的連結對象與一個共同的時點。三個連結對象是該子女、其母、以及其母之夫；共同的時點是子女出生時。三者的本國法之中，只要有任何一個認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即為婚生子女。這種設計的目的很清楚：婚生身分關係到子女的姓氏、扶養、繼承等一系列權利，立法者刻意放寬，以免子女因準據法的偶然而喪失身分。\n就但書而言，但書處理的是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即已消滅的情形，例如母之夫在子女出生前死亡或雙方已離婚。此時仍維持三個連結對象，但時點被拆成兩個：該子女仍以出生時的本國法為準，母與母之夫則改以婚姻關係消滅時的本國法為準。理由是婚姻關係消滅後，母或母之夫的國籍可能已經變動，以消滅時為準較能反映婚生推定所繫的那一段婚姻。本題丁出生時甲乙婚姻關係仍存續，因此適用本文，不適用但書。\n就本題陷阱的設計而言，命題者刻意安排乙與 C 國人丙生下丁，使丙成為生物學上的父親。生父的本國法之所以不在選擇範圍內，是因為本條處理的是婚生性，而婚生性的基礎是母之夫與母之間的婚姻，不是血緣事實；血緣事實所生的親子關係，另有其處理途徑。\n就答題方法而言，這一條可以用一句話記住：看三個人，不看生父。三個人是子女本人、母、母之夫；時點原則上是子女出生時，婚姻關係先消滅者，母與母之夫改看消滅時。凡是選項把生父、外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的本國法拉進來，都可以直接排除。\n就易混淆的相鄰條文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認領處理的正是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其連結對象是認領人與被認領人，同樣採選擇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則處理親子關係成立之後的權利義務。身分的認定、身分的補正、身分的效力，是三個相鄰而不同的層次，本題考的是第一個。\n就本題的版本狀態而言，所引各條均為本次考試當時生效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2,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74",74,"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id":50,"number":24,"year":6,"stem":51},"law-110-s0101-001","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101-073",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101-00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101-072",72,"19 歲之 A 國人甲與 21 歲之 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101-003",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0},"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178944544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