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05",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5,"single","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遺囑捐助者，仍應訂立捐助章程，並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助財產","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財團法人對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財團法人之設立要件，以及董事代表權限制與法人侵權責任。\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為錯誤。《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設立財團原則上須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捐助人之意思已表現於遺囑，法律明文將其排除於訂立捐助章程之義務外。(B) 稱以遺囑捐助者仍應訂立捐助章程，正與該項但書相反，故為錯誤選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財團法人採許可主義，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本項正確。\n(B) 與《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但書相違，為錯誤選項；又同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該應記載事項係針對須訂立捐助章程之情形而設。\n(C) 《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為保護交易安全之明文，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財團法人自應與該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設立財團）→須訂立捐助章程；要件二（是否以遺囑捐助）→是，則落入《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但書而免訂捐助章程；結論→(B) 之敘述與該但書不符。\n【記憶點】財團要許可、要捐助章程；唯獨遺囑捐助，但書直接把捐助章程免掉。","財團法人的規範重心在於他律。社團法人有社員總會作為最高意思機關，可以自我更新章程與監督董事；財團法人則沒有社員，其目的與財產於設立時即被固定，因此民法以主管機關的許可與監督、法院的介入來補足內部監督的缺口。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分別落在設立、章程、代表權與責任四個環節。\n就設立而言，《民法》第 59 條採許可主義，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與社團之登記程序有別。就章程而言，《民法》第 60 條的結構須完整掌握：第 1 項本文課予設立人訂立捐助章程之義務，但書就以遺囑捐助者予以排除；第 2 項規定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第 3 項則設補充機制，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而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本題 (B) 的陷阱正在於把第 2 項的應記載事項嫁接到遺囑捐助的情形，使人誤以為遺囑捐助仍須另訂章程。實際上，遺囑本身即承載捐助意思，第 3 項的指定遺囑執行人機制就是為了讓遺囑得以落實，而不是要求再補一份章程。\n就代表權而言，《民法》第 27 條共四項，分別規定董事之設置與事務執行之決議方法、董事之對外代表權、代表權限制之對抗效力，以及監察人之設置與監察權之行使。第 3 項是典型的交易安全條款，其保護對象限於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該限制者即不受保護。\n就責任而言，《民法》第 28 條所定者為法人與行為人之連帶賠償責任，要件有二：行為人須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且損害須因執行職務所加。若行為人僅為一般受僱人而無代表權，則應回到僱用人責任的規範脈絡處理，兩者的請求權基礎不同，考題常以此互換設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尚包括財團組織與管理方法不完全時法院之必要處分、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法院之變更組織或宣告解散，以及主管機關對受設立許可法人之檢查權限，均值得一併整理。\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04",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06",6,"下列關於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03",3,"受輔助宣告之甲，未經輔助人乙之允許，出賣並交付所有之汽車予丙後，甲收受丙給付新臺幣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07",7,"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02",2,"甲未經乙之授權，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08",8,"甲為雜貨店老闆，僱用乙為員工處理店內一切事務，並同時授與代理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3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