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06",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6,"single","下列關於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受輔助宣告之人雖有行為能力，但特定重要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輔助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得為輔助宣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輔助宣告之要件、受輔助宣告人之地位與輔助人之權限。\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由該項之結構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被剝奪行為能力，其所為行為原則上完全有效，僅於該項所列七款特定重要行為時，始須經輔助人同意。(A) 稱受輔助宣告之人雖有行為能力，但特定重要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與該項本文完全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與《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本文相符，本項正確。\n(B) 同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係將已發生之繼承效果登載於登記簿，與遺產分割、遺贈或拋棄繼承權之處分性質有別，非該款所定應經同意之行為，本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輔助人之權限為就特定行為給予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仍自為意思表示，輔助人並非代為意思表示之人，故非法定代理人，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就「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設監護宣告之規定。《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所定輔助宣告之要件，則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題述情形符合前者而非後者，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否有行為能力）→有；要件二（哪些行為須同意）→《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七款；要件三（輔助人之地位）→同意權人而非法定代理人。\n【記憶點】輔助宣告：能力仍在、七款要同意；輔助人給的是同意，不是代理。","本題與同卷另一題同樣鎖定輔助宣告，但問法由具體個案轉為制度性描述，考的是四個容易被混淆的命題。\n第一個命題是行為能力的有無。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最根本的差別即在於此：《民法》第 15 條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則不動搖行為能力，只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的七款行為上加設同意要件。這種行為能力保留、特定行為受限的設計，是為了讓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尚未達不能辨識程度之人，仍能自主處理日常生活。\n第二個命題是列舉範圍。該項所列七款依序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負責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訴訟行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以及法院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本題 (B) 之遺產繼承登記與第六款所列之各種處分行為在性質上有別，命題者以與繼承有關的表面聯想設陷阱，考生若不回到條文逐款比對即容易誤選。\n第三個命題是輔助人之地位。輔助人行使的是同意權與聲請權，法律並未賦予其代為意思表示之權限，這一點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截然不同。實際運作上，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是行為主體，輔助人只是為其把關；若輔助人不當拒絕同意，同法第 15-2 條第 4 項並設有聲請法院許可之救濟途徑。\n第四個命題是宣告要件的門檻高低。《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與《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可並列觀察：兩者的聲請權人範圍與適用門檻均由條文分別明定，前者針對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後者針對相關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且兩制度間設有相互變更之機制。考題常以聲請權人清單、變更宣告之方向或撤銷宣告之要件為切入點，宜一併熟記條文文字。\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05",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07",7,"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04",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08",8,"甲為雜貨店老闆，僱用乙為員工處理店內一切事務，並同時授與代理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03",3,"受輔助宣告之甲，未經輔助人乙之允許，出賣並交付所有之汽車予丙後，甲收受丙給付新臺幣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09",9,"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