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07",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single","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相對人得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相對人無論善意或惡意，在本人承認前，均得行使撤回權","撤回係相對人阻止無權代理行為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無代理權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以及相對人撤回權之性質與限制。\n【正解理由】《民法》第 171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撤回權係賦予善意相對人在本人尚未承認前，以單方意思表示使該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使其得早日脫離不確定狀態。(C) 稱撤回係相對人阻止無權代理行為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正確描述該權利之性質與功能。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授權人責任係表見代理之效果。《民法》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狹義無權代理欠缺該條所定之代理權外觀，相對人不得逕行主張本人負授權人責任，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171 條但書明定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故惡意相對人並無撤回權，本項稱無論善意惡意均得行使，與該但書不符。\n(C) 與《民法》第 171 條所定撤回權之性質相符，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並非自始無效，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要件二（本人尚未承認）；要件三（相對人於行為時非明知無代理權）→具備者得撤回，效果為該行為確定不生效力。\n【記憶點】無權代理三支箭：本人可承認、相對人可催告、善意相對人可撤回。","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是總則代理章的兩大考點，本題的四個選項幾乎把兩者的界線全部走了一遍。\n狹義無權代理的效力狀態是效力未定，這是《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的明文結論。效力未定不同於無效，也不同於得撤銷：無效者自始確定不生效力，任何人不得使其有效；得撤銷者原則上有效，須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始溯及失效；效力未定則懸而未決，須待補正行為（承認）或消滅行為（拒絕承認、撤回）介入，才會確定。本題 (D) 正是把效力未定誤寫成無效。\n在效力未定期間，法律為兩造各自配置了一個工具。就本人而言，是承認權；就相對人而言，則有兩項：一是《民法》第 170 條第 2 項的催告權，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藉此把不確定狀態的終點交到相對人手上；二是《民法》第 171 條的撤回權，相對人得逕行使該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不必等待本人表態。兩者的差別在於：催告是把球丟回給本人，撤回則是直接把球場收掉。\n撤回權設有主觀要件的限制。《民法》第 171 條但書將明知無代理權之相對人排除在外，理由在於該相對人既在締約時即知悉風險而仍願締約，即無保護其脫離不確定狀態之必要，若允許其撤回，反而使其取得片面選擇是否受契約拘束的機會。本題 (B) 就是把但書刪掉之後的陳述。\n表見代理則屬另一條軌道。《民法》第 169 條所處理者，是本人自己製造或容忍了代理權外觀的情形，其效果是本人對善意且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性質上是外觀保護，而非代理權真實存在。該條但書同樣以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排除事由，與《民法》第 171 條但書的思路一致，可並列記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本人拒絕承認後相對人向無權代理人求償的範圍，以及代理權授與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之關聯，宜一併整理。\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06",6,"下列關於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08",8,"甲為雜貨店老闆，僱用乙為員工處理店內一切事務，並同時授與代理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05",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09",9,"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04",4,"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10",10,"關於代理之效力與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為雜貨店老闆，僱用乙為員工處理店內一切事務，並同時授與代理權給乙。下列…",80,178944544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