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10",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10,"single","關於代理之效力與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人向代理人為代理權之授與者，稱為內部授權","間接代理為代理之一種類型","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受監護宣告者於意識回復時，撤銷監護宣告前，所為代理權之授與行為，有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理權授與之方式（內部授權與外部授權），及代理人行為能力對代理效力之影響。\n【正解理由】《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條列出兩種授權方式：本人向代理人為授權之意思表示者，學理上稱為內部授權；本人向代理行為之相對人（第三人）為之者，則稱外部授權。(A) 稱本人向代理人為代理權之授與者為內部授權，與該條所定之第一種方式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與《民法》第 167 條所定向代理人為授權之情形相符，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間接代理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事後再將效果移轉於本人，其效果不直接對本人發生，與該項所定之要件不符，並非民法上之代理類型，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104 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本項稱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與該條相反。\n(D)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撤銷宣告前，縱一時意識回復，其法律上地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75 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故其所為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適用《民法》第 167 條；要件二（授權意思表示之對象）→向代理人為之即內部授權，向第三人為之即外部授權；結論→(A) 之定義正確。\n【記憶點】授權對象決定名稱：對代理人是內部授權，對相對人是外部授權；代理人的行為能力不影響效果歸屬。","本題把代理制度的三個基本命題排在一起：授權方式、代理的概念界線，以及代理人行為能力的意義。\n授權方式方面，《民法》第 167 條明文允許本人向代理人或向代理行為之相對人為授權之意思表示，兩者的實益差別主要在於外觀與撤回。內部授權時，代理權的存在僅為本人與代理人所知，第三人所信賴者往往是代理人所出示的證明文件；外部授權時，本人已直接對相對人表明授權，撤回時亦應向該相對人為之，否則可能留下代理權外觀而生表見代理的問題。\n代理的概念界線方面，《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揭示直接代理的三要件：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謂間接代理，係行為人為本人之計算而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法律效果先歸屬於行為人，再由行為人依內部關係移轉予本人，欠缺以本人名義與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兩項要件，因此不屬民法上之代理。此一區辨在行紀、隱名代理等題型中反覆出現。\n代理人行為能力方面，《民法》第 104 條的設計理由在於代理人不承受代理行為之權利義務，故不必以完全行為能力保護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但要特別注意，該條所處理的是代理人為本人為意思表示的情形，並非放寬行為人自己為法律行為時的能力要求。本題 (D) 所問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授與代理權，此時該人是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的本人，並非代理人，自應回到《民法》第 15 條與《民法》第 75 條處理；且監護宣告之效力於撤銷前持續存在，不因一時意識回復而個案例外，這正是宣告制度採形式化認定的用意所在。\n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105 條處理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之判斷主體，其本文以代理人為準，但書則就依本人指示而為之意思表示改以本人為準；《民法》第 108 條則處理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二者連同《民法》第 103 條與《民法》第 104 條，構成意定代理的完整骨架，宜整組記憶。\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09",9,"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11",11,"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08",8,"甲為雜貨店老闆，僱用乙為員工處理店內一切事務，並同時授與代理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12",12,"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07",7,"下列關於狹義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13",13,"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將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鈔取走。丙打傷丁，丁住院期…",[],{"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80,178944544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