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11":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201-011",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若乙欲向甲請求該 12,000元，應以下列何種法律關係主張？",{"A":16,"B":17,"C":18,"D":19},"不法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委任契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明知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時，本人如何取得管理人所獲之全部利益。\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不法管理制度，即管理人明知係他人事務，卻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者，本人得主張享有因該管理所生之利益；此一制度使本人得請求之範圍及於管理人實際所得，而非僅止於本人所受損害之數額。甲竊取乙之手機並以 12,000 元出賣，乙欲請求該 12,000 元，只有循此一途徑始能達成。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法管理使本人得享有管理所生之全部利益，乙據此得請求甲交付出賣手機所得之 12,000 元，本項正確。\n(B) 不當得利之返還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範圍。《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甲所受之利益為手機本身，手機既已出賣而不能返還，原則上係償還其價額即 8,000 元，超出部分能否一併請求尚有爭論，並非確定可行之途徑，本項非最適當之主張。\n(C)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為原則，甲以高價出賣所多得之 4,000 元並非乙之損害，本項錯誤。\n(D) 委任契約以當事人間有委託處理事務並經允諾之合意為要件，甲係竊取乙之手機，乙從未委託甲處理任何事務，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務）→出賣乙所有之手機；要件二（明知為他人事務）→甲係竊取而來，自屬明知；要件三（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甲將價金納為己有；效果→本人乙得享有該管理所生之全部利益 12,000 元。\n【記憶點】小偷高價轉賣，被害人要拿回全部賣價，靠的是不法管理，不是不當得利。","本題是典型的請求權基礎比較題，命題者刻意把數字設計成 8,000 與 12,000 的落差，逼考生說明多出來的 4,000 元憑什麼歸被害人。\n先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的核心原則是填補損害，賠償範圍以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準，加害人因該行為額外獲得多少利益，原則上不在計算之列。甲竊取手機並出賣，乙所受之損害是喪失該手機的所有權，其價值為市價 8,000 元；甲以高於市價之 12,000 元售出，該價差來自甲的交易能力，並非乙的財產減損，故循侵權行為途徑無法及於全部賣價。\n再看不當得利。《民法》第 181 條所定之返還範圍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基礎，並及於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但書則就性質上不能返還者改為償還價額。甲所受之利益為手機本身，手機已出賣而無法原物返還，依但書即應償還其價額。至於出賣所得高於價額的部分能否認為屬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在學理上素有討論，並非可以確定主張的請求範圍。另可並列觀察《民法》第 182 條，其第 1 項就善意受領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除返還責任，第 2 項則就惡意受領人課予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及損害賠償之義務，可見不當得利法對受領人主觀狀態的分級處理。\n不法管理制度正是為填補此一缺口而設。其規範思路是：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仍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者，法律不容許其保有因侵害他人權益所生之全部利益，因而使本人得主張享有該管理所生之利益，並使管理人負與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相同的報告與交付義務。就本題而言，乙一旦主張不法管理，甲出賣手機所得之 12,000 元即應全部交付。\n另可注意《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所形成的補充機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仍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可見立法者在不同制度間設有層層接續的設計，考題常以時效已過的變形測試此一條項。\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201-010",10,"關於代理之效力與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201-012",12,"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201-009",9,"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201-013",13,"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將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鈔取走。丙打傷丁，丁住院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201-008",8,"甲為雜貨店老闆，僱用乙為員工處理店內一切事務，並同時授與代理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201-014",14,"甲搭乘計程車時，因計程車司機乙違規紅燈右轉而與逆向行駛之丙騎乘機車對撞，搭乘丙機車後…",[],{"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80,178944544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