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1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12",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12,"single","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外同居。丙散播謠言毀損 A 之友人 B 之名譽，B 因而心情鬱悶在外喝酒。於返家途中，不慎落水死亡。丁與 A 暗戀多年之戊結婚，A 大受打擊而精神崩潰。上述情形，A 得對何人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A":16,"B":17,"C":18,"D":19},"甲","乙","丙","丁","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之請求權人範圍與身分法益之保護。\n【正解理由】《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並在外同居，直接破壞 A 與其未成年子女間之共同生活與教養關係，所侵害者正是 A 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且使親權之行使陷於不能，情節重大，A 自得依該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毒死 A 之愛貓，所侵害者為 A 對該貓之所有權，屬財產權。《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該項所列者為人格法益，財產權受侵害不在其列，A 不得請求慰撫金。\n(B) 與《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所定之身分法益侵害相符，本項正確。\n(C) 丙散播謠言所毀損者為 B 之名譽，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得請求慰撫金者為名譽受侵害之 B 而非 A；又《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A 為 B 之友人，非該條所列之人，均無從請求。\n(D) 丁與戊結婚，A 與戊之間僅有單方愛慕而未存在配偶或父母子女關係，不符《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所定之身分法益，A 縱受精神打擊亦不得請求賠償。\n【涵攝步驟】要件一（侵害之客體）→A 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要件二（不法）→誘拐未成年子女並使之在外同居；要件三（情節重大）→親權行使全面受阻；效果→依《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請求慰撫金。\n【記憶點】慰撫金只給人格法益與父母子女、配偶之身分法益；寵物、友人、單戀都不在名單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採法定主義，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被害人才能請求慰撫金。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四種常被誤認為可以請求的情境，是檢驗考生是否掌握名單的好題。\n《民法》第 195 條的結構分為三項。第 1 項是本體，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七種人格法益，並以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作為概括條款；名譽受侵害者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 2 項規定該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理由在於慰撫金具高度一身專屬性，惟一旦具體化為確定的金錢債權，即回復其財產性格。第 3 項則將前二項準用於身分法益，但明確限縮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且同樣要求情節重大。\n以此檢視本題：寵物在民法上為物，其遭殺害屬所有權侵害，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卻無法逕依第 1 項請求慰撫金，除非另能主張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本題 (A) 的敘述並未提供此種基礎。友人關係不在第 3 項的列舉之內，且《民法》第 194 條就死亡案件所定之慰撫金請求權人亦僅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 (C) 的 A 兩條途徑都走不通；至於 B 之死亡與謠言之間，尚須經過相當因果關係的檢驗，其自行飲酒返家落水的介入因素也使因果歷程難以維繫。單戀對象與他人結婚，更非任何法定身分關係之侵害，(D) 自無從成立。\n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18 條就人格權受侵害設有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並規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 194 條與《民法》第 195 條則分別是死亡案件與非死亡案件的慰撫金依據。三者共同構成人格權保護的體系，考題常以請求權人是否在名單內是否情節重大兩個切點命題。\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11",11,"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13",13,"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將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鈔取走。丙打傷丁，丁住院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10",10,"關於代理之效力與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14",14,"甲搭乘計程車時，因計程車司機乙違規紅燈右轉而與逆向行駛之丙騎乘機車對撞，搭乘丙機車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09",9,"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15",15,"17 歲之甲經父母丙丁同意，受僱於戊，於其開設之火鍋店內，擔任服務人員。某日，甲一時…",[],{"id":45,"number":46,"stem":70},"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id":49,"number":50,"stem":72},"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將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鈔取走。丙打傷…",80,178944544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