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1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201-013",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13,"single","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將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鈔取走。丙打傷丁，丁住院期間由母親戊看護，而丁並未實際支付看護費給戊。己不慎挖斷電力公司電纜導致庚營業損失 10 萬元。上述侵害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A":16,"B":17,"C":18,"D":19},"乙之錢包被甲竊走","乙錢包內之 5000 元被甲取走","庚之營業損失 10 萬元","丁主張其受傷住院期間，母親戊之看護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保護客體，即權利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區別。\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不得依該規定請求。《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段之保護客體限於既存的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等絕對權。己挖斷電力公司之電纜，其所侵害者為電力公司之所有權；庚並非電纜之所有人，庚之財產亦未受任何實體侵害，其所失者僅為因供電中斷而未能實現之營業利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該段所稱之權利，故庚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 10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竊取乙之錢包，直接侵害乙對該錢包之所有權，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侵害，乙得依該段請求，本項得請求。\n(B) 錢包內之 5000 元現鈔同為乙所有之動產，甲取走該現鈔亦係侵害乙之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本項得請求。\n(C) 庚之營業損失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在《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保護範圍，為本題所問不得請求者。\n(D) 丙打傷丁，係侵害丁之身體、健康權，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侵害。《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看護需求即為丁所增加之生活上需要，實務見解認為縱由親屬無償看護，該看護仍具財產價值而應計入損害，丁得請求，本項得請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侵害客體是否為權利）→(A)(B) 為所有權、(D) 為身體健康權，(C) 僅為營業利益；要件二（有無故意過失及不法）→均具備；結論→僅 (C) 因客體不屬權利而不得依該段請求。\n【記憶點】《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只保護權利；斷電導致的營業損失是純粹經濟上損失，走不通。","侵權行為法的第一道門檻是保護客體，本題正是以此為軸。《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以權利為保護客體，第 1 項後段則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要件，第 2 項另設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類型並將舉證責任倒置，形成三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這種分層設計的用意，在於避免過失責任漫無邊際地擴及一切經濟上不利益：權利具有公示性與界限，任何人得預見其存在而加以迴避；純粹經濟上損失則欠缺可辨識的界限，若一律納入過失責任，行為人將面臨無法計算的責任風險。\n電纜案是說明此一分界的經典案例。挖斷電纜的行為侵害的是電纜所有人的所有權，至於因停電而營業中斷的周邊廠商，其設備與商品均完好無損，所失者僅為預期可得的營業利益。這種損失不依附於任何被侵害的絕對權，因此無法通過第 1 項前段的門檻。要注意的是，這並不表示此類損失絕對無從救濟——若行為人係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了以保護該類廠商為目的之法律，仍可能循第 1 項後段或第 2 項處理；只是本題明白限定於第 1 項前段。\n親屬看護費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丁遭毆打，身體健康權受侵害，已通過保護客體的門檻，其後續問題是損害範圍如何計算。《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明定為賠償項目，看護需求即屬之。至於丁未實際支付費用予母親戊，實務上認為親屬基於身分關係而為之看護，其勞務仍具客觀財產價值，該利益不應歸諸加害人享有，故仍得請求相當之看護費用。此一結論並非單從條文字面即可導出，而是實務長期形成的見解，考生宜特別留意此類條文提供架構、實務填充內容的題型。\n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192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之殯葬費與扶養費賠償，《民法》第 193 條則規定身體健康受侵害時之勞動能力減損與生活上需要增加，另有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三者共同構成損害範圍的計算清單，與《民法》第 184 條的責任成立層次分屬前後兩階，作答時應先確定責任成立，再進入範圍計算。\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201-012",12,"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201-014",14,"甲搭乘計程車時，因計程車司機乙違規紅燈右轉而與逆向行駛之丙騎乘機車對撞，搭乘丙機車後…",{"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201-011",11,"甲竊取乙市價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手機，並以高價 12,000 元出賣於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201-015",15,"17 歲之甲經父母丙丁同意，受僱於戊，於其開設之火鍋店內，擔任服務人員。某日，甲一時…",{"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201-010",10,"關於代理之效力與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201-016",16,"甲乙於民國 101 年（下同）7 月 15 日口頭訂立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約定甲於 …",[],{"id":46,"number":47,"stem":71},"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id":50,"number":51,"stem":73},"甲搭乘計程車時，因計程車司機乙違規紅燈右轉而與逆向行駛之丙騎乘機車對撞，…",80,178944544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