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17",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將房子 1 棟出租予乙，月租新臺幣 3 萬元，租期 3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兩人得不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而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若甲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3年","若乙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蓋章代替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甲乙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兩人於契約書並未親自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代替之，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定要式行為之簽名方式，與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應以字據訂立之效果。\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為錯誤。《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租期 3 年之房屋租賃，須以字據訂立始能維持其定期性質。《民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以按指印代簽名者，尚須經二人於文件上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效力。(D) 之情形甲乙僅按指印而未經二人簽名證明，該文書欠缺法定之簽名，等同未以字據訂立，依《民法》第 422 條應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其有效期間並非 3 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契約內容得使用書局所出售之定型化租賃契約書，不以當事人自寫為必要，本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3 條第 1 項，甲親自書寫內容且兩人於契約書簽名，字據與簽名均已具備，依《民法》第 422 條，租期 3 年之約定即為有效，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以蓋章代簽名者與簽名同其效力，字據要件具備，租期 3 年之約定有效，本項正確。\n(D) 僅按指印而未經二人簽名證明，不生簽名之效力，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期限是否逾一年）→3 年，逾一年；要件二（有無以字據訂立）→須具備法定之簽名或其替代方式；要件三（按指印之替代要件）→須經二人簽名證明；結論→(D) 欠缺該要件，應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n【記憶點】蓋章等於簽名；按指印要再找兩個人簽名作證，否則字據不算數。","本題把總則的要式規定與租賃編的期限規定綁在一起，屬於跨編整合的典型題型。\n《民法》第 3 條處理的是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文書應如何完成。其三項構成一個由寬到嚴的階梯：第 1 項允許他人代寫或使用印刷格式，但要求本人親自簽名，可見立法者所重視者為簽名而非書寫；第 2 項承認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這是配合我國以印章為主要表意工具的社會實況；第 3 項則對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設下額外要求，須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之所以對指印採取較嚴格的態度，在於指印本身難以由文件外觀判斷其真正，必須借助見證人補強其證明力。考生應特別記住：印章不必見證，指印必須見證，這一對比幾乎每年都以某種形式出現。\n《民法》第 422 條則處理不動產租賃的期限與方式。其設計並非採無效主義，而是採視為不定期限的轉換效果：契約仍然有效成立，只是喪失其約定的期限，雙方均得依終止不定期限租賃之規定終止契約。這個效果對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影響完全不同——承租人失去期限保障，出租人則失去期間內的租金確保，因此本條常與租賃期限、終止方法一併出題。\n本題 (D) 的推理鏈條有兩段：先依《民法》第 3 條第 3 項判斷該文書是否具備法定簽名，再依《民法》第 422 條判斷欠缺字據的法律效果。兩段缺一不可，若只看第一段，容易誤以為契約無效；若只看第二段，又會漏掉指印須經見證的要求。\n易混淆條文可並列：《民法》第 422-1 條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承租人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設有規定；《民法》第 425 條則規定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及其例外。三者同屬租賃契約對外效力與方式要求的規範群，宜整組掌握。\n另須指出，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始行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解題時仍應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16",16,"甲乙於民國 101 年（下同）7 月 15 日口頭訂立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約定甲於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18",18,"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經過多次看屋後，雙方於民國（下同）104 年 4 月 1 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15",15,"17 歲之甲經父母丙丁同意，受僱於戊，於其開設之火鍋店內，擔任服務人員。某日，甲一時…",{"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19",19,"關於租賃關係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14",14,"甲搭乘計程車時，因計程車司機乙違規紅燈右轉而與逆向行駛之丙騎乘機車對撞，搭乘丙機車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20",20,"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畫家乙為甲繪製一幅肖像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乙於民國 101 年（下同）7 月 15 日口頭訂立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id":49,"number":50,"stem":72},"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經過多次看屋後，雙方於民國（下同）104 年 4…",80,178944544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