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21",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21,"single","下列何者原則上非屬民法所定委任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A":16,"B":17,"C":18,"D":19},"受刑之宣告","死亡","破產","受監護宣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550 條所定委任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以及受監護宣告如何銜接到該條所稱之喪失行為能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依該條本文，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民法》第 551 條處理的是消滅後受任人一方之事務續行，《民法》第 548 條處理的則是報酬請求。受刑之宣告並未出現在上述各條的文字之中。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受刑之宣告不在《民法》第 550 條本文所列之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之中，原則上不生委任關係消滅之效果，本選項即為題目所要找的答案。\n(B) 死亡逐字列於《民法》第 550 條本文，屬法定消滅事由。\n(C) 破產亦逐字列於《民法》第 550 條本文，屬法定消滅事由。\n(D)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因而落在《民法》第 550 條本文所稱喪失行為能力之情形。\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事由須發生於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四個選項所描述者都是當事人自身之事由；第二個要件是該事由須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B) 對應死亡、(C) 對應破產、(D) 經《民法》第 15 條銜接而對應喪失行為能力；(A) 的受刑之宣告則接不上《民法》第 550 條本文的任何一個事由。\n【記憶點】委任因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受刑之宣告不在這一組事由裡。","【要件拆解】《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由三個並列事由構成，後附但書處理兩種除外情形：契約另有訂定，以及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命題者在本題設的陷阱，是把一個刑事上的法律效果放進一組純粹以當事人人格狀態與財產狀態為著眼的事由裡。受刑之宣告影響的是刑事責任，並不當然改變當事人處理事務的能力。\n【受監護宣告如何接上喪失行為能力】《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監護宣告，是法院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人所為之裁定。受監護宣告之效果即為無行為能力，落入《民法》第 550 條本文第三個事由。委任以當事人間之信賴為基礎，受任人或委任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原本的處理事務能力與指示能力即不復存在，條文因而使關係消滅，而不待任何一方表示意思。\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這一項處理的是關係終止後的報酬結算；《民法》第 550 條則是法定消滅，事由發生即生效果，不待任何一方行使權利。《民法》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民法》第 551 條則課予受任人一方在委任人利益有受害之虞時繼續處理事務之義務。這三條與《民法》第 550 條並列，構成委任消滅前後的過渡安排，閱讀時宜一併對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以但書出題，問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應如何處理；另一種變化是把《民法》第 552 條的視為存續放進時序題，測驗他方知悉事由之時點。\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20",20,"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畫家乙為甲繪製一幅肖像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19",19,"關於租賃關係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23",23,"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18",18,"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經過多次看屋後，雙方於民國（下同）104 年 4 月 1 日…",{"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24",24,"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80,178944544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