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22",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災，致A 大樓部分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請求減少租金","甲對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由工人丙之行為所引發之火災，甲對乙無庸負任何責任","甲如不能繼續使用大樓，得向乙主張終止租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433 條承租人就第三人應負責事由所生租賃物毀損之賠償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433 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丙是甲為裝潢而允許進入 A 棟大樓施工之第三人，丙就火災有重大過失，正是該條所稱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民法》第 434 條另就承租人重大過失致失火毀損之情形，課以對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本件毀損可歸責於甲，不該當該項要件。\n(B) 依《民法》第 433 條，甲對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丙應負責之事由所致毀損，對出租人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正確。\n(C) 《民法》第 433 條既課承租人就該第三人事由之賠償責任，本選項所稱甲無庸負任何責任與條文相反。\n(D) 《民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其所稱前項情形指向《民法》第 435 條第 1 項之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本件不該當。\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第三人須係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人，丙受甲之委由入內施工而該當；要件二為該第三人有應負責之事由，丙之重大過失而該當；要件三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A 棟大樓部分燒毀而該當；三者齊備，效果即為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n【記憶點】租賃物因承租人允許進入之第三人事由而毀損，賠償責任回到承租人；《民法》第 435 條的減租與終止，則以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為要件。","【要件拆解】《民法》第 433 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把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分開：行為由同居人或經允許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為，責任卻由承租人承擔。理由在於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保管義務，《民法》第 432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既然決定讓誰進入並使用租賃物，該人所生之風險即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n【失火的特別規定】《民法》第 434 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失火一族被特別拉出來處理，把過失程度由抽象輕過失提高到重大過失。本題把火災設定為工人丙之重大過失所引發，正是要讓考生同時通過《民法》第 433 條的主體歸屬與《民法》第 434 條的過失程度兩道門檻。若題目改寫成丙只有輕過失，答案的方向即可能改變，這是本條最常見的變化題型。\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432 條第 2 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承租人自己違反保管義務；《民法》第 433 條處理的是第三人事由的歸屬；《民法》第 434 條處理的是失火這一特定原因的過失門檻。三條各有射程，不宜互相替代。\n【減租與終止的歸責要件】《民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民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兩項共用同一個歸責前置條件。本題選項 (A) 與 (D) 都把這個條件拿掉，只保留不能繼續使用之結果，因而落空。\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21",21,"下列何者原則上非屬民法所定委任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23",23,"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20",20,"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畫家乙為甲繪製一幅肖像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24",24,"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19",19,"關於租賃關係之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25",25,"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80,178944544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