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2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201-024",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24,"single","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債權契約","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無論丙是否善意，均效力未定，應經借名人甲承認，始生效力","甲乙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若甲係為躲避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與乙通謀虛偽訂立 A 地借名登記契約者，該借名登記契約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定性，以及出名人擅自處分之效力。\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 地既已登記於乙，《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而《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另對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設有保護。本題的分辨點在於實務見解認定出名人之處分屬有權處分，而非條文字面；縱依無權處分構造，丙之善意與否亦非無關。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借名登記契約是甲與乙約定由乙出名登記、甲保留管理使用處分之債權關係，本選項正確。\n(B) 本選項稱無論丙是否善意均效力未定，與《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對信賴登記善意第三人之保護不合，且實務見解認為出名人之處分屬有權處分，本選項錯誤。\n(C) 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與委任相近，《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通謀虛偽訂約者無效，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登記狀態，A 地已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登記於乙名下；第二步依《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推定乙適法有此權利；第三步套入選項 (B) 所稱之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項以處分人為無權利人為要件，而乙為登記名義人，這一格接不上。\n【記憶點】借名登記對內是債權契約，對外登記名義人受登記之推定，丙的善意不是可以略過的變數。","【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借名登記之實務定性，《民法》就此未設明文。實務見解把借名登記定性為類似委任之無名契約，並認為出名人既為登記名義人，其處分行為對外屬有權處分，借名人得向出名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考生若只讀條文字面，容易直接跳到無權處分那一條而選成 B 為正確敘述。\n【要件拆解】《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項的第一個要件是處分人須為無權利人。乙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完成登記，並依《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受有適法權利之推定，在對外關係上並非無權利人，因此第一個要件即無法成立，借名人甲的承認也就不是該處分生效的條件。這是本題選項 (B) 被設定為錯誤敘述的關鍵，也是借名登記題型最常見的陷阱所在。\n【信賴登記之保護】《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該項把善意與否設為受讓人得否保有物權變動效力的變數。選項 (B) 寫成無論丙是否善意均效力未定，正面牴觸這一項的文字，這一點即使不借助實務見解也看得出來。\n【通謀虛偽與終止】《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文使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但書則保留善意第三人之保護。選項 (D) 描述的是甲為躲避強制執行而與乙通謀，落在本文。至於選項 (C)，借名登記既與委任相近，《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之隨時終止權即可類推，《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另就不利時期終止課以損害賠償責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稅捐規避、農地登記與人頭戶合併出題，也常改問借名人得否逕以所有權人身分對第三人請求返還。\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201-023",23,"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201-025",25,"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201-026",26,"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201-021",21,"下列何者原則上非屬民法所定委任關係之法定消滅事由？",{"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201-027",27,"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id":50,"number":51,"stem":73},"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80,178944544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