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25",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25,"single","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示願意贈與其所有之 A 車於乙，並於交付 A 車後，乙應每天探視甲之父母，協助其購物、打掃住所等事宜，乙欣然同意。惟甲並未依約將車交付乙，乙見甲並未實現當初承諾，而拒絕繼續探視甲之父母並為其購物、打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乙間成立附負擔之贈與契約","甲交付 A 車與乙探視甲之父母及購物打掃之義務有類似對價關係，所以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乙無先履行之義務，而應由甲先履行其贈與之承諾","若甲交付該 A 車，甲在乙所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於 A 車有重大瑕疵時，乙得解除契約，拒絕履行其負擔","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負擔贈與中贈與人給付與受贈人負擔之次序，以及《民法》第 414 條之擔保責任。\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該項把贈與人得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時點，設在贈與人已為給付之後，可見條文所設計的履行次序是贈與人先為給付、受贈人再履行負擔。負擔並非贈與給付之對價，甲不得以乙未探視為由拒絕交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贈與 A 車並約定乙應探視其父母、協助購物打掃，該當《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所稱贈與附有負擔，本選項正確。\n(B) 《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既以贈與人已為給付為請求履行負擔之時點，負擔與贈與給付之間並無類似對價之牽連，本選項所稱同時履行抗辯錯誤，是本題答案。\n(C) 依《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所設之次序，乙不負先履行義務，應由甲先為贈與之給付，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414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而《民法》第 359 條就買賣之物有瑕疵時，設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效果，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個要件是贈與附有負擔，甲贈車並課乙探視義務而該當；第二個要件是贈與人已為給付，而甲並未交付 A 車，這一格接不上；要件既未齊備，《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賦予贈與人之兩種選擇都還不能發動。\n【記憶點】附負擔贈與的次序是贈與人先給付、受贈人後履行負擔，負擔不是贈與給付的對價。","【要件拆解】《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該項的構造是：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三者齊備時贈與人取得兩種選擇權。命題者把事實設計成贈與人尚未交車，正是讓第二個要件落空，藉此測驗考生是否理解這條條文所內建的履行次序。\n【負擔為何不是對價】贈與是無償契約，受贈人所負之負擔並非取得贈與物的代價，而是附隨於贈與的義務。《民法》第 413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這一條把負擔的範圍以贈與價值為上界，清楚顯示立法者並未把兩者視為互為代價的給付。既然不是互為對價的雙務給付，選項 (B) 所援引的同時履行抗辯在本題就沒有發動的基礎，甲不得以乙停止探視為理由保留 A 車。\n【瑕疵擔保的特別設計】《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這是單純贈與的原則。而《民法》第 414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附負擔贈與因而被拉回買賣的擔保標準，只是以受贈人負擔之限度為界。兩條並列，正是本題選項 (D) 的出處。\n【銜接買賣的效果】《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經《民法》第 414 條導引後，受贈人於負擔限度內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之贈與撤銷權、第 408 條第 2 項之經公證贈與與履行道德義務贈與合考。\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24",24,"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26",26,"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23",23,"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27",27,"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棟大樓作為經營商場之用，於甲裝潢過程中，因施工工人丙之重大過失引發火…",{"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28",28,"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設定普通抵…",[],{"id":45,"number":46,"stem":70},"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