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26",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26,"single","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受讓後，知悉讓與人無處分權時，仍得主張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占有改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時，如為善意，得主張善意取得","民法第 949 條規定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始得請求","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948 條善意受讓之要件，以及《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回復請求權之相對人。\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該項把請求之相對人寫成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選項 (D) 稱不以占有人已為善意取得為要件，與該項文字不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該但書所問的是受讓當時之認知，受讓後才知悉並不影響已取得之保護，本選項正確。\n(B)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拾得遺失物並無讓與人與受讓行為，接不上本文要件，本選項正確。\n(C) 《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本選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相對人是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本選項與該項文字不合，是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的要件逐一對照：占有物須為盜贓、遺失物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請求權人須為原占有人；期間為二年以內；相對人須為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選項 (D) 把第四個要件拿掉，因而落空。\n【記憶點】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相對人是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善意受讓是這條請求權的入口而非障礙。","【要件拆解】《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本文有三個要件：以物權移轉或設定為目的、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但書則把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排除。惡意的判斷時點繫於受讓占有之時，受讓完成後才知悉，並不溯及剝奪已取得之保護，這是選項 (A) 的出處。\n【占有改定的特別限制】《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所規範者即占有改定。因占有改定時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外觀上的權利表徵不足，立法者因而要求受讓人須受現實交付，並把善意的判斷時點移到現實交付之時。選項 (C) 即逐字對應這一項。\n【取得所有權的條文在哪一條】《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 948 條保護的是占有，所有權的取得效果則寫在《民法》第 801 條，兩條要合讀。拾得遺失物則走另一組程序規定，《民法》第 8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拾得並非自讓與人受讓占有，因而接不上《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的要件，這是選項 (B) 的理由。\n【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與限制】《民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給原占有人二年的回復請求權，《民法》第 950 條再對其設償還價金之限制。\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25",25,"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27",27,"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24",24,"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28",28,"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設定普通抵…",{"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23",23,"甲向乙承租 A 果園，約定租期 20 年，自西元（下同）2002 年 1 月 1 日…",{"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29",29,"抵押權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得於必要時，聲請併付拍賣抵押物以外之標的。下列敘述，…",[],{"id":45,"number":46,"stem":70},"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