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27",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27,"single","民法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共有物之管理，共有人未以契約約定時，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共有物之簡易修繕、保存行為及改良行為，均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共有人間關於不動產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共有人依民法規定之方法決定共有物之管理後，對共有人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管理之門檻與保存行為，以及《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之登記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該項把登記設為管理約定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發生效力之要件，未經登記即不生對抗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選項寫成逾三分之二，與該項本文不合。\n(B) 《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改良行為並未出現在該項的文字之中，本選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管理約定非經登記，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不生效力，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本選項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與該項不合。\n【涵攝步驟】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本文的同意門檻對上選項 (A) 的數字；《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所列得單獨為之之行為對上選項 (B)；《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的賠償責任對上選項 (D)；《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的登記要件對上選項 (C)，四格之中以 (C) 落在條文文字之內。\n【記憶點】共有物管理的決定採雙過半，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管理約定則以登記作為對受讓人生效之要件。","【要件拆解】《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該項本文採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過半的門檻，但書則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免算人數。本題選項 (A) 把但書的三分之二搬到本文的位置，同時套用在人數與應有部分兩邊，是典型的移位型陷阱。\n【保存行為與改良行為的界線】《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該項所寫的是簡易修繕與其他保存行為。改良行為指增加共有物效用或價值之行為，性質上已逾保存，並未列在該項之內，仍須回到《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的決定程序。選項 (B) 把改良行為併入單獨為之的範圍，因而不成立。\n【決定之後仍有賠償責任】《民法》第 820 條第 4 項規定：「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依法定程序作成決定，並不等於免除對不同意共有人的賠償責任。《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另給不同意之共有人在管理顯失公平時聲請法院裁定變更之途徑，《民法》第 820 條第 3 項則處理情事變更。選項 (D) 把程序合法誤讀成實體免責。\n【管理約定的對外效力】《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不動產這一側以登記為要件；《民法》第 826-1 條第 2 項則就動產改採受讓或取得時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標準。動產無從登記，立法者因而改用主觀認知作為連結點，這組對照是本條最常出現的考法。\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26",26,"下列關於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28",28,"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設定普通抵…",{"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25",25,"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同住臺南。某日，甲回老家，發現鄰居乙剛好車子壞掉，甲表…",{"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29",29,"抵押權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得於必要時，聲請併付拍賣抵押物以外之標的。下列敘述，…",{"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24",24,"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30",30,"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自己對乙新臺幣 500 萬元之債務，乙將該債權…",[],{"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為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債務，將自有 200 坪 A 地…",80,178944544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