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32",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有 A 地及其地上之 B 屋，其因欠債致 A 地遭債權人乙依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由丙拍定之。甲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利用丙之 A 地？",{"A":16,"B":17,"C":18,"D":19},"法定地上權","法定抵押權","法定不動產役權","租賃關係之推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因強制執行拍賣而生之法定地上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該項前段所定之情形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件 A 地與 B 屋原同屬甲所有，僅 A 地經強制執行拍賣由丙拍定，依該項後段同樣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甲因而基於法定地上權利用丙之 A 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後段，僅以土地為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選項正確。\n(B) 《民法》第 513 條第 1 項所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其權利人是承攬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之承攬人，與本件事實無涉。\n(C) 《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所定之不動產役權須經設定，《民法》並未就強制執行拍賣之情形設視為不動產役權之規定。\n(D) 《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範者是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所有權讓與他人之情形，本件係強制執行之拍賣，接不上該項所稱之讓與。\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A 地與 B 屋原同屬甲而該當；要件二是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使土地與建築物歸屬相異之人，A 地由丙拍定、B 屋仍屬甲而該當；要件三是僅以土地為拍賣，本件正是，落在《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後段；三者齊備，效果為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n【記憶點】同屬一人的房地因強制執行拍賣而分離時，走的是法定地上權；因讓與而分離時，走的是推定租賃關係。","【要件拆解】《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該項前段處理土地與建築物同時拍賣而拍定人各異的情形，後段則把僅拍賣其中之一的情形一併納入。本題只拍賣 A 地，B 屋仍屬甲，正是後段所指。《民法》第 83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n【為何需要法定地上權】土地與其上建築物原同屬一人時，建築物並不需要另外的使用權源。一旦因拍賣而分離，建築物所有人若無使用土地之權利，建築物即面臨被拆除之命運，社會經濟上之損失難以回復。立法者因而以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的技術，直接在法律上補上這個權源，並把地租、期間及範圍交由當事人協議或法院判決決定。\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這一條以設定抵押權為前提；《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則以強制執行之拍賣為前提，不以抵押權存在為必要。本題題幹寫的是因欠債而遭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並未提及抵押權，因此落在《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n【與推定租賃關係的分界】《民法》第 425-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該項的連結事實是讓與，效果是推定租賃關係，屬債之關係；《民法》第 838-1 條第 1 項的連結事實是強制執行之拍賣，效果是法定地上權，屬物權。兩條的事實前提與法律效果都不同，是本題四個選項的主要分辨點。\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31",31,"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33",33,"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50…",{"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30",30,"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自己對乙新臺幣 500 萬元之債務，乙將該債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34",34,"關於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29",29,"抵押權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得於必要時，聲請併付拍賣抵押物以外之標的。下列敘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35",35,"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id":45,"number":46,"stem":70},"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id":49,"number":50,"stem":72},"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80,178944544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