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3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201-033",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33,"single","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500 萬借款債權。惟因擔保不足，甲復請其友人丙提供市值 800 萬元之 B 地，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並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嗣後，甲未依約對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所為之擔保行為，實務上認為係屬無效","甲未對乙清償債務，乙應取得甲之同意，始取得 A 地所有權","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於乙，實務上認為存在丙同意係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依共同抵押之法理，乙如同時拍賣或變賣 A、B 兩地，乙應先就 B 地賣得之價金受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讓與擔保與抵押權之區辨，以及《民法》第 875-1 條之受償次序。\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非典型擔保的定性。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以擔保債權，實務見解定性為讓與擔保並承認其效力；丙僅交付 B 地所有權狀而未移轉所有權，實務見解從交付權狀之行為認定存在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丙未移轉 B 地占有與所有權而供債權擔保，與《民法》第 860 條所定普通抵押權之結構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並未使所有權移屬之約定無效，實務見解亦承認讓與擔保之效力，本選項錯誤。\n(B) 甲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乙本即為登記之所有權人，無須再取得甲之同意，本選項錯誤。\n(C) 實務見解從丙交付 B 地所有權狀之行為，認定存在就 B 地設定抵押權之意思，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875-1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債務人是甲，受償次序上應先及於甲之 A 地，本選項把次序寫反，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步區辨兩塊土地：A 地已移轉所有權，屬讓與擔保；B 地未移轉、僅交付權狀。第二步就 B 地套入《民法》第 860 條，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者為抵押權。第三步就受償次序套入《民法》第 875-1 條，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優先。\n【記憶點】移轉所有權作擔保走讓與擔保，交付權狀而不移轉者被認定為設定抵押權之意思；共同擔保先拍債務人自己那一塊。","【為何本題要靠實務見解】《民法》的擔保物權章就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設有明文，對於移轉所有權以擔保債權的讓與擔保則未設專條。本題四個選項有兩個直接問實務上如何認定，因此條文字面無法單獨決定答案，《民法》就讓與擔保未設明文。實務見解承認讓與擔保之效力，並以當事人真意決定其法律性質；對於僅交付所有權狀而未辦移轉登記者，則從交付權狀之行為推求當事人有設定抵押權之意思。\n【抵押權的定義條文】《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這一條把抵押權的特徵寫在不移轉占有四個字上。丙提供 B 地擔保而仍保有該地，正符合這個結構；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則已逾越抵押權的型態，因而須另循讓與擔保處理。物上保證人提供自己的不動產為他人債務擔保，條文也明文容許，這是定義條文中第三人三個字的作用。\n【流抵約款的現行處理】《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所採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非使約定歸於無效。《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立法者用清算義務取代無效，選項 (A) 所稱實務上認為無效因而不成立。\n【共同擔保的受償次序】《民法》第 875-1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這一條保護的是物上保證人。本題債務人是甲，A 地原屬甲所有，B 地屬第三人丙，依該條應先就債務人一側受償，選項 (D) 把方向寫反。《民法》第 875-2 條第 1 項則處理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deferred-caveat","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201-032",32,"甲有 A 地及其地上之 B 屋，其因欠債致 A 地遭債權人乙依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201-034",34,"關於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201-031",31,"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201-035",35,"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201-030",30,"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自己對乙新臺幣 500 萬元之債務，乙將該債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201-036",36,"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有 A 地及其地上之 B 屋，其因欠債致 A 地遭債權人乙依強制執行程…",{"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8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