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3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36",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36,"single","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未成年人不得為見證人","至少須有 2 人以上","見證人應為遺囑人之繼承人","見證人應向法院登記","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198 條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與《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之方式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該柱句所限定的主體是遺囑見證人，不以特定方式之遺囑為限。《民法》第 1198 條第 1 款規定：「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既列於該款，即不得擔任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與第 1 款，未成年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本選項正確。\n(B)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該條所定之人數為三人以上，本選項寫成二人以上，與條文不合。\n(C) 《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規定：「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繼承人列於不得為見證人之款次，本選項反以繼承人為應然，錯誤。\n(D) 《民法》第 1194 條所定之要件是指定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與同行簽名，其中沒有向法院登記這一項；《民法》第 1189 條所列之遺囑方式亦未設登記程序，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本題是純概念題，採要件逐項對照。《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與各款構成見證人之消極資格，(A) 對上第 1 款、(C) 對上第 3 款；《民法》第 1194 條構成代筆遺囑之方式要件，(B) 對上其中的人數、(D) 對上其中的程序。四格之中以 (A) 與條文文字相符。\n【記憶點】代筆遺囑要三人以上見證人，而未成年人與繼承人都被列在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款次裡。","【要件拆解】《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把這一條切開，依序是見證人之指定與人數、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末句另就遺囑人不能簽名設按指印之替代。命題者在本題針對的是第一個要件的人數，以及整條之中沒有出現的登記程序。\n【消極資格的結構】《民法》第 1198 條柱句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 1198 條第 1 款規定：「一、未成年人。」《民法》第 1198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規定：「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民法》第 1198 條第 4 款規定：「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柱句是界定主體的地方，各款則分為能力欠缺與利害關係兩類。選項 (C) 把第 3 款的禁止倒過來寫成要求，方向完全相反。\n【遺囑方式的體系】《民法》第 1189 條柱句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其下分列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民法》第 1191 條之公證遺囑與《民法》第 1192 條之密封遺囑，其見證人人數之要求與代筆遺囑並不相同，應逐條確認，不宜互相套用。《民法》第 1195 條之口授遺囑另以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民法》第 1196 條並設三個月失效之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組條文常與《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之遺囑能力合考；該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也常改問見證人資格欠缺時，該遺囑之效力如何。\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35",35,"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37",37,"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34",34,"關於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38",38,"甲、乙為夫妻，婚後生下女丙、子丁。丙、丁皆成年後，甲罹患失智症，乙決定將其送至 A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33",33,"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移轉於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50…",{"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39",39,"下列關於甲男、乙女於婚後所訂立之契約，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id":45,"number":46,"stem":70},"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id":49,"number":50,"stem":72},"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80,178944544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