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3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38",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38,"single","甲、乙為夫妻，婚後生下女丙、子丁。丙、丁皆成年後，甲罹患失智症，乙決定將其送至 A 安養機構，該機構中負責照顧甲之護士戊對其照顧甚為細心。由於甲之狀況持續惡化，乙、丙、丁討論是否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倘若甲別無其他親屬，下列關於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倘若乙、丙皆反對，丁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依法定順序為配偶乙","倘若乙、丙、丁皆同意，法院得選任戊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甲受監護宣告後，不得為遺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之遺囑能力，與成年人監護之監護人選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甲受監護宣告後即為無行為能力人，依該項不得為遺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之聲請權人包括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等，丁為甲之子而屬四親等內之親屬，得自行聲請，本選項錯誤。\n(B) 《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本節既於《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就監護人之選定設有由法院依職權選定之規定，即無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順序定之之餘地，本選項錯誤。\n(C) 《民法》第 1111-2 條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戊是 A 安養機構之護士，屬與該機構有僱傭關係之人，且非甲之親屬，本選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15 條與《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甲受監護宣告後為無行為能力人而不得為遺囑，本選項正確，是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 15 條為無行為能力人；第二步套入《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要件是行為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甲該當，效果為不得為遺囑；第三步檢視監護人之選定，《民法》第 1111-2 條本文把與照護機構有僱傭關係之人排除在外，戊落在該範圍。\n【記憶點】受監護宣告即無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照護機構的僱員原則上不能當該人的監護人。","【要件拆解】《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遺囑能力因而分成三格：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為遺囑而不待允許；但未滿十六歲者回到不得為遺囑。《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這一條是把監護宣告接到第 1 項的橋。本題甲受監護宣告，即落在第一格。\n【監護宣告的聲請與選定】《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之聲請權人範圍甚廣，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丁為甲之子，屬四親等內之親屬，得單獨聲請，其他親屬反對並不構成阻礙。《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成年人監護的監護人由法院依職權選定，並非依親屬身分排序。\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就未成年人之監護設有順序，依序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準用以本節無規定為前提，而成年人監護本節既有《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之選定規定，即不回頭適用未成年人那組順序。選項 (B) 把兩套制度混用，是本題最常見的錯誤。\n【消極資格的射程】《民法》第 1111-2 條本文把照護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與該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一併排除，但書則對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開一扇門。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照護者身兼監護人而生利益衝突。戊是照顧甲之護士，與 A 機構有僱傭關係，且題幹寫明甲別無其他親屬，因此但書不適用，縱乙、丙、丁皆同意亦不能改變此一結果。《民法》第 1111-1 條另列法院選定時應審酌之事項。\n【版本說明】本題所據之《民法》版本檔載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尚未生效，閱讀時應以考試當日已施行之條文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37",37,"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婚協議書上簽…",{"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39",39,"下列關於甲男、乙女於婚後所訂立之契約，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36",36,"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40",40,"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35",35,"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41",41,"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乙於民國 100 年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請證人丙、丁於離…",{"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