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42",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42,"single","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得與丁之母戊結婚","丙得與己結婚","乙死後，丙不得與丁結婚","乙與丁離婚後，甲不得與丁結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983 條所定不得結婚之親屬範圍，以及該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是否延續。\n【正解理由】《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丙與乙同為甲之子，丁為乙之妻，丙與丁為二親等旁系姻親而輩分相同，不合該款所定輩分不相同之要件；乙死亡後丙與丁結婚，並不在該條所定之限制內。本項敘述丙不得與丁結婚，與條文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為乙之父，戊為丁之母，二人間並無血親或姻親關係，《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親屬關係於甲戊之間並不存在，甲得與戊結婚，本項正確。\n(B) 丙為甲之子，己為戊之女，二人間亦無血親或姻親關係，不落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各款之內，丙得與己結婚，本項正確。\n(C) 丙與丁為輩分相同之二親等旁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禁止者限於輩分不相同之旁系姻親，本項稱乙死後丙不得與丁結婚，錯誤。\n(D) 甲與丁為一親等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乙與丁離婚後姻親關係雖消滅，該限制仍然適用，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親屬種類→丙與丁因乙之婚姻而生姻親關係，屬旁系姻親；要件二親等→丙與乙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丙與丁即為二親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要件三輩分→丙與丁同為子女輩，輩分相同，故不合《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要件。\n【記憶點】旁系姻親只禁五親等以內而輩分不相同者，直系姻親則連姻親關係消滅後都仍然禁止。","親屬關係的計算是本題的前置作業。《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乙與丙為同源而出之旁系血親，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父甲為一親等、再數至丙為二親等，故乙丙為二親等旁系血親；丁為乙之配偶，其與丙之姻親親等從其配偶之親等計算，同為二親等。\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設了兩道門檻：親等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命題者把乙死亡的情節放進來，是要誘使作答者以為姻親關係消滅後限制就會改變；但真正決定的是輩分這一道門檻，丙與丁同輩，自始就不在該款射程之內。\n易混淆的是姻親關係本身的存續。《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離婚使姻親關係消滅，死亡則不使姻親關係消滅。而《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就直系姻親特別規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選項 (D) 考的正是這一層：乙與丁離婚使甲丁間之姻親關係消滅，甲仍不得與丁結婚。相對地，《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處理的是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與本題之自然血親不同，不可互相套用。\n違反該條的效果亦是常見考點。《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民法》第 983 條之結婚為無效；其損害賠償效果則見《民法》第 99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兩者常與《民法》第 983 條併同測驗；另一種常見考法是把丙與丁改成六親等旁系血親，此時要回到《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判斷。⚠️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41",41,"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並向法院訴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40",40,"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乙與丙男有婚外情，並生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39",39,"下列關於甲男、乙女於婚後所訂立之契約，何者非自契約訂立時發生效力？",{"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45",45,"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80,1789445448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