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43",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43,"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並向法院訴請與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不得向乙請求贍養費","甲不得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乙不得限制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判決離婚後之贍養費、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是否以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該項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有剩餘為要件，並未把請求人有無過失列為要件；甲雖為婚姻破綻之可歸責一方，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不因此消滅。本項稱甲不得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與條文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之請求人須為無過失之一方，甲既與丙有婚外情而為有過失之一方，不得向乙請求贍養費，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並未以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甲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至於分配額是否調整或免除，屬《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之另一層問題，本項逕稱不得請求，錯誤。\n(C) 《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乙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之甲請求賠償，本項正確。\n(D) 婚姻自由屬《民法》第 1052 條所定離婚事由審查以外之事項，離婚後甲與何人結婚並非乙得限制之範圍，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以判決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要件二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有剩餘→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計算雙方剩餘；要件三差額平均分配→請求權人之過失不在該項所列要件之中。\n【記憶點】贍養費與慰撫金看過失，剩餘財產分配不看過失。","本題把離婚後的三個金錢請求權排在一起，考的是各自的要件是否相同。《民法》第 1057 條的贍養費以請求人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為要件；《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樣把受害人無過失寫成明文要件；而《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的剩餘財產分配，其要件只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與有剩餘差額兩項。三者並列即可看出過失要件的分布。\n要件拆解上，命題者刻意把甲寫成婚外情的一方，讓作答者把有無過失這件事一路套到三個請求權上。真正該做的是回到各條文字：《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有無過失或婚姻上之貢獻在此只影響分配額之調整或免除，屬法院之裁量事項，而不是請求權本身的成立要件。\n易混淆的還有請求權的一身專屬性。《民法》第 1030-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5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兩者採取相同的立法方式，都是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而以契約承諾或起訴為例外，常被拿來一併命題。\n關於離婚本身，《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列舉之判決離婚事由；題示僅寫甲與丙女有婚外情，是否該當該款，或僅落在《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之重大事由，題面並未給定，惟此不影響本題三個金錢請求權之要件比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效放進來，測驗《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之二年與五年期間。⚠️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42",42,"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下列敘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乙與丙男有婚外情，並生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41",41,"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45",45,"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40",40,"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46",46,"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