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44",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44,"single","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乙與丙男有婚外情，並生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丁推定為丙之婚生子","丁視為甲之婚生子","丙得提否認丁為甲婚生子之訴","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經過後，丙得收養丁","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生推定的對象、婚生否認之訴的適格提起人，以及推定確定後生父得否收養該子女。\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丁係乙於與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經過後，該推定即不得再被推翻，丁在身分法上與丙並無《民法》第 1073-1 條所列之親屬關係，丙收養丁不受該條限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該婚姻之婚生子女，丁因而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而非推定為丙之婚生子，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所設者為推定，得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提起否認之訴加以推翻；本項寫成視為甲之婚生子，把可推翻之推定寫成不可推翻之效果，錯誤。\n(C)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丙為生父而不在該項所列之人之內，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1073-1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丁在法律上為甲之婚生子女，與丙間並無該條各款所定之親屬關係，除斥期間經過後丙收養丁並不違反該條，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胎期間→乙於與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要件二推定效果→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推定丁為甲之婚生子女；要件三推翻管道→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要件四收養限制→丙與丁不具《民法》第 1073-1 條所列親屬關係。\n【記憶點】婚生推定只推定給婚姻中的夫，否認之訴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限夫妻之一方與子女，推定確定後生父走的是收養。","婚生子女的身分秩序由推定與否認兩層構成。《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該項就否認之訴設有二年之除斥期間，並為未成年時知悉之子女設了成年後二年的例外。期間經過後推定即告確定，這正是選項 (D) 把時點設在除斥期間經過之後的用意。\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生物上的父子關係與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混為一談。丙雖為丁之生父，但在婚生推定尚未被推翻之前，丁的法律上父親是甲。《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以非婚生子女為前提，丁既受婚生推定，該條並無適用餘地；丙若要與丁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只能走收養一途。\n收養的限制條文要逐條檢視。《民法》第 1073-1 條柱句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規定：「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73-1 條第 3 款規定：「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丙與丁在法律上並非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也不是輩分不相當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故不受限制。另須注意年齡要件，《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收養仍須符合此一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要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點改成除斥期間尚未經過，測驗甲或乙提起否認之訴後身分關係之變動；或把丙改為與乙結婚，此時要適用《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之十六歲差距。⚠️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並向法院訴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45",45,"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42",42,"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下列敘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46",46,"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41",41,"關於婚後財產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尚未清…",[],{"id":45,"number":46,"stem":70},"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