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45",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45,"single","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屬第一順序","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子女因負擔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的分擔標準，以及扶養義務之順序與減免。\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15 條第 3 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該項所定之分擔標準是各依其經濟能力，而不是按人數平均。本項稱順序及親等同一時應按人數平均分擔義務，與條文所定之標準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3 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親等同一時，係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本項寫成按人數平均分擔，錯誤。\n(B) 《民法》第 1116-1 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配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而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為第一順序，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未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仍須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不是免除而是減輕，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義務人有數人→本項假設順序及親等同一之數人；要件二順序之決定→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各款與第 2 項定先後；要件三分擔之標準→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3 項各依其經濟能力，而非按人數平均。\n【記憶點】扶養順序先看《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的款次，親等只在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之間比；親等同一時各依經濟能力分擔；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只減輕不免除。","扶養一節的條文分工相當清楚。《民法》第 1114 條柱句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先解決誰與誰之間有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5 條再解決義務人有數人時的順序與分擔。《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115 條第 2 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順序先看款次；親等遠近之比較，該項限於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也就是第 1 項第 1、2 款那一層，最後才進到第 3 項的分擔問題。\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順序與分擔兩件事混在一句話裡。選項 (A) 前半段講順序及親等同一，這是《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處理完之後的狀態；後半段講分擔方式，才是第 3 項的射程，而該項所寫的標準是經濟能力。命題者利用兩件事在同一條之內，誘使作答者以為既然順序親等都相同，金額自然就平均。\n易混淆的是受扶養權利之要件。《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要求無謀生能力，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而扶養之程度另依《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定之。三條合起來才是完整的判斷流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 (D) 的受扶養權利者改成兄弟姊妹，此時依《民法》第 1118 條本文即為免除而非減輕；或把離婚改成結婚經撤銷，測驗《民法》第 1116-2 條的另一半射程；另一種變化是把受扶養權利者改成對義務人有虐待情事之人，回到《民法》第 1118-1 條第 1 項之減輕與第 2 項之免除。⚠️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乙與丙男有婚外情，並生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46",46,"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43",43,"甲男乙女為夫妻，兩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甲與丙女有婚外情，乙至為傷痛，並向法院訴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尚未清…",{"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42",42,"甲男已喪偶，有乙與丙兩子。戊女已喪偶，有二女丁、己。乙與丁女結婚，丙未婚。下列敘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48",48,"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