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47",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47,"single","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尚未清償。甲之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下列何種情形，乙不得主張有限責任之利益？",{"A":16,"B":17,"C":18,"D":19},"乙對甲長期不聞不問，甲生前曾表示乙不得繼承","乙趁丙、丁不注意，自行開啟甲之保險箱，取出黃金隱匿於自己家中","乙變賣黃金欲清償對丁之債務，但出售時黃金價格下跌，僅賣得 25 萬元","乙、丙將黃金變賣獲得 30 萬元價金後，每人分得 15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人在何種情事下喪失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利益。\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63 條柱句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規定：「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乙自行開啟保險箱取出黃金隱匿於自己家中，隱匿之黃金價值 30 萬元，而甲對丁尚負 50 萬元債務，其情節重大，落在該款之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生前曾表示乙不得繼承，所涉者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喪失繼承權，與《民法》第 1163 條所定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之事由分屬二事，本項所述情形不在《民法》第 1163 條各款之內。\n(B) 乙取出黃金並隱匿於自己家中，該黃金為甲之遺產，其行為合於《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之要件，乙不得主張《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本項為正解。\n(C) 乙變賣黃金之目的在清償對丁之債務，價金下跌係市場因素，不合《民法》第 1163 條第 3 款規定：「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所定意圖詐害債權人之要件，本項不使乙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n(D) 乙、丙將黃金變賣後每人分得 15 萬元，屬未依《民法》第 1162-1 條清償債務即分配遺產，可能發生《民法》第 1162-2 條所定之責任，但不在《民法》第 1163 條所列三款情事之內，本項不使乙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人→乙為甲之子女；要件二行為態樣→取出黃金隱匿於自己家中，屬隱匿遺產；要件三情節重大→隱匿之黃金價值 30 萬元，而甲對丁之債務達 50 萬元；要件四效果→依《民法》第 1163 條第 1 款不得主張《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之利益。\n【記憶點】限定責任的利益不是拿不走的，隱匿與虛偽記載情節重大、詐害處分會把它拿掉。","現行繼承法以限定責任為原則，《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即是這個原則的條文基礎；而《民法》第 1163 條則是這個原則的例外出口。《民法》第 1163 條第 2 款規定：「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與第 1 款、第 3 款並列，三款都以繼承人有可歸責之積極行為為前提，且第 1 款與第 2 款另加上情節重大之門檻。\n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四個情節排在一起，考的是哪一個落在這三款之內。選項 (A) 的重點在《民法》第 1145 條，該條處理的是繼承權本身之喪失；選項 (C) 之變賣係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價金因市場因素而減少，欠缺第 3 款所要求之詐害意圖；選項 (D) 則是未先清償債務即分配遺產，其效果落在《民法》第 1162-2 條之清償責任而不在限定責任之喪失。\n清算程序的條文要一併理解。《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得於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未陳報者，《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仍應按債權數額比例償還。違反該條時，《民法》第 1162-2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其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這一條與《民法》第 1163 條的效果相近，但發動要件完全不同，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一組。\n同一考法的變化，是把隱匿改成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而測驗第 2 款，或把處分寫成低價賤賣給親友而測驗第 3 款的意圖要件；另一種是搭配《民法》第 1159 條第 1 項於一定期限屆滿後之比例清償義務，測驗繼承人違反清算義務之效果。⚠️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46",46,"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48",48,"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45",45,"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49",49,"單親父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留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無遺囑。…",{"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乙與丙男有婚外情，並生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50",50,"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甲之母丁照顧。嗣後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未成年丙行使親…",[],{"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