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48",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48,"single","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及財產管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養父母均死亡時，本生父母即回復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權，原則上屬於共同代理","未成年子女於春節時所收到之紅包，父母對其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父母濫用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管理權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財產管理權之行使","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收養關係存續中本生父母權利義務之停止，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權與財產管理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養父母均死亡並不使收養關係消滅，該停止狀態仍在。《民法》第 1083 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該條把回復繫於收養關係終止而非養父母死亡；未終止前應依《民法》第 1094 條定其監護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其回復須有法定事由，如依《民法》第 1080-1 條第 1 項終止收養，或《民法》第 1077 條第 3 項所定收養者與本生父或母結婚，養父母均死亡不在其列，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法定代理權亦然，本項正確。\n(C) 紅包屬《民法》第 1087 條所定因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對其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本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1090 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收養關係→養父母死亡不使其當然消滅；要件二本生父母權利義務→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停止中；要件三回復途徑→養父母死亡不合《民法》第 1077 條第 3 項之情形；依《民法》第 1080-1 條第 1 項終止收養者，始依《民法》第 1083 條回復。\n【記憶點】養父母死亡不等於收養關係消滅，停止中的權利義務不因此回復。","收養的效力由《民法》第 1077 條分層規定。《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比照婚生子女；第 2 項則同時處理本生父母那一端，並以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為但書例外。兩項合起來才是完整的效力圖像：一端建立，一端停止，而不是消滅。\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停止讀成消滅。停止是一種狀態，其解除有法定途徑：《民法》第 1080 條第 1 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是雙方合意終止；養父母均已死亡時無從合意，於是《民法》第 1080-1 條另設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管道，《民法》第 1080-1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對未滿七歲者更由收養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聲請。在終止之前，未成年養子女並非無人保護，《民法》第 1091 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即接手處理監護之設置。\n法定代理與財產管理的內容則見於下列條文。《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 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三者分別處理共同行使、特有財產與濫用之效果。\n易混淆的是財產管理權的界限。《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而第 2 項但書就處分設有為子女利益之限制；監護人則依《民法》第 1097 條第 1 項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在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父母之權利義務，兩者射程相近而主體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 (A) 改成收養關係已依法終止，答案即隨之翻轉；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則不使收養關係終止，(A) 仍為錯誤；另一種是把紅包換成子女打工所得，測驗其是否為《民法》第 1087 條所定之特有財產。⚠️ 本題所引《民法》之版本中，另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尚未清…",{"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49",49,"單親父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留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並無遺囑。…",{"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46",46,"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50",50,"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甲之母丁照顧。嗣後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未成年丙行使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45",45,"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51",51,"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id":45,"number":46,"stem":70},"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黃金，對丁有債務 50…",{"id":49,"number":50,"stem":72},"單親父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死亡時，留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80,178944544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