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53",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53,"single","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所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審理不公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如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應許可其旁聽","言詞辯論，以書記官朗讀當事人書狀所載之起訴聲明為始","當事人所聲明證據涉及隱私時，應引用文件或照片以代替言詞陳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以及言詞辯論之開始與陳述之方式。\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時，審判長或法官應許其旁聽。本項所述與該項所定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須經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認為適當，或經兩造合意，始得不公開審判，而非法院應依職權裁定不公開，本項錯誤。\n(B) 依《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2 款，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旁聽時應許可之，本項正確。\n(C) 《民事訴訟法》第 192 條規定：「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而非以書記官朗讀當事人書狀所載之起訴聲明為始，本項錯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本項卻要求應引用文件或照片以代替言詞陳述，方向相反，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程序類型→家事事件之審判程序；要件二原則→依《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要件三例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落在同項第 2 款，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把不公開寫成要聲請或合意的例外；家事事件反過來，條文直接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許可旁聽才是例外。","審理是否公開，民事訴訟與家事事件採取相反的預設值，這是本題的設計核心。《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把不公開寫成需要發動的例外，其發動者是當事人而非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則把不公開寫成預設，再以但書開出應許旁聽的三種情形。《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法律別有規定。」三款並列可見發動者分別是當事人合意、利害關係第三人聲請與法律之特別規定。\n要件拆解上，還要注意《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該項所定者為審判長或法官之裁量許可，與第 1 項但書之應許旁聽在效果上不同：一個是得，一個是應。選項 (B) 用的正是應許可這一層，故與條文相符。\n言詞辯論的進行方式則由《民事訴訟法》第 192 條與第 193 條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第 2 項再禁止以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但保留朗讀必要辭句的空間。選項 (C) 與 (D) 各自把這兩條的內容改寫成相反的樣子，是典型的條文字面題。\n值得一併注意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於必要時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這種職權色彩與不公開審理的預設值同屬家事程序的體質，而該項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一語，本身就預設了民事訴訟的相反樣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的發動者改成法院依職權，或把家事事件的旁聽人改成一般公眾而測驗《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2 項的裁量許可；另一種是搭配《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期一併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52",52,"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訴訟擔當？",{"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54",54,"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51",51,"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55",55,"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50",50,"甲乙結婚後育有一子丙，平日由甲之母丁照顧。嗣後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未成年丙行使親…",{"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56",56,"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80,178944544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