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54",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54,"single","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擎可能曾經泡水致有瑕疵，甲卻予以隱匿不告知。關於買賣 A 車之紛爭處理程序，甲、乙間成立之下列協議，何者不生效力？",{"A":16,"B":17,"C":18,"D":19},"在未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而不成立以前，不得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就 A 車有無經泡水致生瑕疵之事實，委由某專家為判定並請受訴法院依其判斷結果為事實認定之協議","雙方應先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則應提付仲裁而不提起訴訟之協議","為達成慎重而正確之裁判，如雙方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之協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程序上合意之界限——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與法定訴訟程序種類之區別。\n【正解理由】訴訟程序之種類由法律規定，並非當事人得以合意創設。《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法律明文承認的程序合意，其方向是使不合於簡易程序要件之訴訟改用簡易程序；至於甲乙約定受訴法院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通說認為該協議不生效力。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乙約定非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不得起訴，其標的是起訴之時期，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通說承認此種不起訴之特約有效，本項之協議生效力。\n(B) 就 A 車有無泡水致生瑕疵委由專家判定，並請受訴法院依其判斷為事實認定，其標的是特定事實之認定方法，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通說承認此種證據契約有效，本項之協議生效力。\n(C) 雙方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立則提付仲裁而不提起訴訟之協議，屬仲裁合意（其構成要件詳見《仲裁法》相關規定），該合意排除訴訟途徑為法所允許，本項之協議生效力。\n(D) 受訴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以訴訟標的金額或訴訟類型定之；當事人以協議要求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逾越法律開放合意之範圍，依通說不生效力，本項為正解。\n【涵攝步驟】要件一協議標的→受訴法院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種類；要件二是否屬得處分事項→程序種類由法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所承認之合意方向是改用簡易程序；要件三效果→逾越得處分範圍之程序協議，依通說不生效力。\n【記憶點】當事人能處分的是自己的權利，程序種類的合意須法律開放。","程序上的合意在民事訴訟裡並非一律無效，關鍵在於該事項是否落在當事人的處分權之內。訴訟標的本身、起訴與否、以何種紛爭解決途徑處理，都是當事人得決定的；而法院應依何種程序審理，則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條界線排列。\n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把簡易程序的適用分成三層：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以金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以訴訟類型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才開放當事人合意。三層都寫在條文裡，可見程序種類的入口全由法律開設，合意只在法律留下的縫隙裡運作。《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更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擬制為合意，亦屬法律明文承認的情形。\n方向的問題也值得一併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由簡易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須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而超出簡易程序範圍者，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兩條都把改用的決定權交給法院，而不是交給當事人的協議。\n本題選項 (A) 至 (C) 之效力，條文本身並未直接規定，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說與實務對處分權主義射程的理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改成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或合意管轄，此時就回到《民事訴訟法》就該事項所設的明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53",53,"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55",55,"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52",52,"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訴訟擔當？",{"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56",56,"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51",51,"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57",57,"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未…",[],{"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