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5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55",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55,"single","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原告將訴訟告知於第三人者，應將起訴狀直接寄送該第三人","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債權人對保證人訴請履行保證債務，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為訴訟告知者，主債務人雖逾時參加，仍視為其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債權人之勝訴確定判決對主債務人得為執行名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之要件，以及告知訴訟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該項所定之時期為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本項只寫第二審，為其中一支；發動者與方式則與該項所定相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該項所定者為當事人得為訴訟告知，而非課予告知之義務；本項寫成當事人應告知，錯誤。\n(B) 告知訴訟係對法院所為之訴訟行為，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再由法院送達於受告知人（其程式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項寫成由原告直接寄送起訴狀，錯誤。\n(C) 本項之發動者與方式與《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所定者相同；時期只寫第二審，為該項第一審或第二審之一支，仍在該項之內，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受告知人不參加或參加逾時者，所生者為參加之效力，並非既判力或執行力；債權人之勝訴確定判決對受告知之主債務人不得逕為執行名義，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第三人之地位→於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要件二發動主體→法院；要件三時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相當時期，為該項第一審或第二審之一支；要件四方式→以書面通知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四者均不逾《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所定。\n【記憶點】當事人告知是得為，法院通知是職權為；告知的效力是參加效不是執行力。","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是同一組制度的兩端，《民事訴訟法》把它們排在相鄰的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受告知人得遞行告知，使告知得以延伸；《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請求閱覽卷宗；《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則把受通知人得參加訴訟時之效力，接回前條之規定。\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四個選項各自動了一個要件：選項 (A) 動的是義務性，把得為改成應為；選項 (B) 動的是程式，把對法院為之改成對第三人為之；選項 (C) 未動任何要件，只把時期從第一審或第二審之選言中舉出第二審；選項 (D) 動的是效力，把參加效放大成執行力。逐要件比對即可分辨。\n效力的層次是本題最值得展開的部分。《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第三人得為輔助參加；受告知人縱未參加，《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仍擬制其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這種效力作用在受告知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之間，使其於後訴不得任意否定前訴判斷；至於確定判決得對何人為執行名義，屬另一組規定之射程，兩者不可混用。選項 (D) 以保證債務為場景，正是要測驗這個界線。\n參加之程式另見《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期改成第三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而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之文字，或把受告知人改為已參加訴訟而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之合併為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54",54,"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56",56,"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53",53,"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57",57,"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52",52,"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訴訟擔當？",{"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58",58,"關於程序之改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id":49,"number":50,"stem":72},"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80,1789445448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