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56",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56,"single","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冒名一事，並確認乙並無起訴之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應以本案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法院應以無原告存在為由，逕行報結","法院應命乙承當訴訟","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冒用他人名義起訴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置。\n【正解理由】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起訴，而法院已查知冒名並確認乙並無起訴之意，該訴訟形式上所列之原告乙未曾為起訴之意思表示，起訴要件有欠缺且不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情形為：「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以本案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係以起訴合法為前提；本件欠缺者是起訴之合法要件而非實體理由，本項錯誤。\n(B) 事件既已繫屬於法院，即應以裁判終結之，逕行報結並非《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所定之處置方式，本項錯誤。\n(C) 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須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中移轉於第三人為前提，本件並無移轉情事，且乙並無起訴之意，法院不得命乙承當訴訟，本項錯誤。\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冒名起訴而被冒名者無起訴之意，屬起訴不合法，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形式上之原告→訴狀所載原告為乙；要件二乙之意思→法院查知乙並無起訴之意；要件三起訴要件→無真正之原告為起訴行為，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要件四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與第 6 款以裁定駁回。\n【記憶點】冒名起訴欠缺的是合法要件不是實體理由，所以是裁定駁回而不是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確定是訴訟的起點，也是本題的關鍵。訴狀所載之當事人與實際為訴訟行為之人不一致時，究竟以誰為當事人，條文本身並未直接規定；實務上以訴狀之記載為準，而被冒名者既未為任何訴訟行為，該起訴自始欠缺當事人之意思。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冒名訴訟之處理原則。\n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採取的是列舉加補正的結構：柱句先要求可以補正者應先命補正，各款再列舉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處理的分別是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之欠缺，與本題的冒名並不相同：乙有當事人能力也有訴訟能力，欠缺的是起訴的意思，故落在第 6 款的概括規定。\n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工也要辨明。《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以判決駁回。命題者把裁定駁回與判決駁回並列於選項 (A) 與 (D)，考的正是合法要件與實體要件的分層。《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該項處理的是逾期未補正之後果。\n移轉之情形則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處理，其效果是於訴訟無影響，與本題之冒名無涉。同一考法的變化，是把乙改成事後承認該起訴，此時即無起訴不合法可言；或把冒名改成無權代理起訴，回到《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代理權欠缺之補正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55",55,"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57",57,"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54",54,"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58",58,"關於程序之改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53",53,"關於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59",59,"有關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80,178944544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