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57",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57,"single","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均經法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有自稱為甲之輔佐人丙到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起訴","法院應令丙以甲之輔佐人身分為陳述","此時發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受訴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效果，以及輔佐人到場之要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甲、乙均經法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即發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果，其後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並視為撤回其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為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而非使起訴變成不合法；受訴法院不得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以裁定駁回甲之起訴，本項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須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到場並經審判長許可，甲既未到場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丙無從以輔佐人身分為陳述，本項錯誤。\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項正確。\n(D) 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並非受訴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其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為視為合意停止，兩者發動方式與法律效果均不相同，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兩造均遲誤→甲、乙均未到場；要件二合法通知→二人均經法院合法通知；要件三無正當理由→題示二人均無正當理由；要件四無別有規定之情形→本件無其他特別規定；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n【記憶點】一造不到得依到場一造聲請行一造辯論，兩造都不到是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不續行就視為撤回。","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效果，依到場者為一造或無人到場而分流。《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處理的是兩造均不到場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更就停止期間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設有規定，並把再次遲誤的效果同樣寫成視為撤回。本題只問第一次期日，故停在第 1 項的視為合意停止。\n要件拆解上，本題把三個事實堆在一起：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前兩者是為了排除一造辯論與送達不合法的可能，第三者才是《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的核心要件。命題者再放進一個自稱輔佐人的丙，測驗輔佐人能否單獨到場。\n輔佐人的定位要回到條文。《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1 項把輔佐人設計成偕同到場之人，《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該許可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可見輔佐人並非獨立的訴訟主體，其陳述須在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場的前提下為之；丙既未偕同任何人到場，法院自不得令其為陳述。\n與之相對的是當事人自行陳明的合意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合意停止須由兩造向法院陳明，而《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所定者是不到場而被擬制為合意，兩者的入口不同而效果相同。至於停止之後續，《民事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該條之期間逐字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算，其射程落在兩造陳明合意停止的情形；而因不到場被擬制為合意停止者，其後續由《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之四個月視為撤回與第 2 項之依職權續行自行處理。\n易混淆的是裁定停止與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83 條等就裁定停止設有各自的事由，均以特定事件之發生為前提，與本題純因兩造不到場而生的擬制效果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到場而乙未到場，此時進入一造辯論判決的射程；或把時間拉長，測驗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之視為撤回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56",56,"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58",58,"關於程序之改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55",55,"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59",59,"有關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54",54,"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60",60,"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id":44,"number":45,"stem":69},"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