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6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61",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61,"single","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兩造當事人得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證人以書狀陳述者，因非在受訴法官面前所為，所以無須具結","證人以書狀陳述後，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之證人，得以電信傳真，將其書狀傳送於法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人以書狀為陳述（書面作證）的成立方式、具結義務、事後到場陳述，以及書狀的傳送方法。\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書面作證所變更者，只是具結的外在方式，也就是把當庭朗讀結文改成把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具結義務本身並未因為證人不在受訴法官面前而消滅。(B) 以證人非在受訴法官面前陳述為理由推論出無須具結，與上開項次的明文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規定：「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兩造當事人合意使證人於法院外用書狀陳述後提出，正合於本項所定的要件，敘述無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前段已就書狀陳述之證人明定「仍應具結」，本項所稱無須具結因而失其依據，錯在把具結方式的變更讀成具結義務的免除。\n(C)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4 項規定：「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時，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敘述無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7 項規定：「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以電信傳真傳送書狀者，其效力與提出文書相同，敘述無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證人是否以書狀為陳述→是；要件二，該情形有無免除具結→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仍應具結；效果，(B) 之敘述與條文相反。\n【記憶點】書面作證換掉的是具結的形式，不是具結的義務。","【要件拆解】書面作證的條文結構分成三層。第一層是成立方式，《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3 項則規定：「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前者由法院裁量並命兩造會同於公證人前作成，後者以兩造同意為前提。第二層是具結，第三層是事後的補充陳述與文書傳送。命題者把陷阱設在第二層：考生容易由證人不在法官面前推導出無從具結，而條文採取的是把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人認證的替代設計。\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3 項則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被排除的是審判長當庭命具結與告知義務的那一套程序規定，而具結義務的依據仍在《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6 項。兩條併看，才能看出立法者是把具結的執行方式與具結的義務本身分開處理。至於結文的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313-1 條規定：「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該條把書狀陳述的結文記載事項寫明，也從側面印證書面作證仍在偽證罪的射程之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見的另一種問法，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5 項的遠距訊問與第 3 項的書狀陳述放在一起比較：前者規定「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由法院認為適當即可，後者則需要兩造同意。另一種考法是接到當事人的發問權，《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與《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4 項的到場陳述相互銜接，構成書面作證下當事人詰問權的保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60",60,"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62",62,"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59",59,"有關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63",6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至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其起訴時之事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58",58,"關於程序之改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64",64,"下列敘述之確定判決，何者具有對世效？",[],{"id":44,"number":45,"stem":69},"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id":48,"number":49,"stem":71},"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80,178944544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