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6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62",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62,"single","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並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件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經甲、乙同意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在 8 萬元以內酌定乙應給付甲之金額","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 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部請求與小額程序的適用、法院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不調查證據的裁判，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是否續行小額程序，法律交由受訴法院依職權裁量，並非只能依當事人聲請；(B) 稱受訴法院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正與該項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又《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甲請求 8 萬元並陳明餘額不另起訴，合於但書，敘述無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既已明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本項的否定敘述即無依據，是應選的錯誤選項。\n(C) 《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敘述無誤。\n(D) 《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判命乙給付 6 萬元即為被告敗訴判決，敘述無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標的是否為金錢給付→是；要件二，請求金額 8 萬元是否在 10 萬元以下→是，且已陳明餘額不另起訴；效果，適用小額程序，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仍得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n【記憶點】小額程序的入口有兩個門檻，金額之外還有給付的種類，出口由法院依職權裁量。","【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把小額程序的適用門檻拆成兩個要件：訴訟標的須為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本題買賣價金請求符合第一個要件，一部請求 8 萬元符合第二個要件。至於一部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以本文禁止、以但書開放：當事人不得為了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命題者刻意在題幹寫入陳明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等語，就是要考生認出但書已被填滿。\n【易混淆條文對照】小額與簡易兩種程序的入口規定應並列理解。《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則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一邊以金額當然適用，一邊以合意擴張適用，兩者的轉換機制也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該項以當事人聲請為要件，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2 項則是法院依職權為之，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n【要件拆解的第二層】不調查證據的裁判是小額程序的重要特徵。《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可見兩造同意只是其中一種情形，另一種情形不以當事人同意為必要，這一點常被改寫成以兩造同意為唯一情形的錯誤選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在小額程序採取被告敗訴即應依職權宣告的設計，與通常程序的《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屬於不同條文的兩套依職權宣告規定，答題時應先確定本案適用哪一種程序，再找對應的條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61",61,"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63",63,"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至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其起訴時之事實…",{"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60",60,"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64",64,"下列敘述之確定判決，何者具有對世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59",59,"有關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65",65,"甲向乙購買腳踏車一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甲於收受腳踏車後逾期未繳付…",[],{"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至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其…",80,178944544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