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6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63",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63,"single","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至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其起訴時之事實主張略以：甲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0 日，騎機車行經臺北市某交岔路口，遭乙駕駛汽車不慎撞及致受傷，現仍繼續治療中，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乙賠償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受理本起訴時，為特定訴之聲明，應先闡明令甲在一定期限內具體表明其全部請求金額，並更正其訴之聲明，否則應裁定駁回起訴","經法院調查證據結果，甲認為其得主張之全部損害金額為 100 萬元時，不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受訴法院就兩造所聲明之證據為調查後，得心證認為甲亦與有過失時，雖未經闡明兩造當事人使其有辯論之機會，亦得以該心證為判決基礎","受訴法院如得心證認為乙就甲之受害確有未盡法定注意義務之情事，但其損害額難以證明而要酌定損害額時，既應斟酌已調查證據之結果，亦應說明其得心證之理由","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最低金額聲明的補充、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調查證據結果的曉諭辯論，以及損害額的酌定與判決理由的記載。\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又《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4 項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法院酌定損害額時，既應斟酌已調查證據的結果，也仍須把得心證的理由寫進判決，兩項義務並存，(D) 的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就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容許原告先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甲聲明至少 50 萬元，正是最低金額的表明，本項所稱應限期更正否則裁定駁回起訴，與該項不符。\n(B)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擴張聲明屬該項但書所列的情形，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為 100 萬元並無不可，本項的否定敘述不能成立。\n(C)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與有過失的心證來自調查證據的結果，未經曉諭辯論即據為判決基礎，與該項不符。\n(D)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的酌定與同法第 222 條第 4 項的理由記載並行不悖，本項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已證明受有損害→乙未盡注意義務致甲受傷；要件二，損害數額能否證明→難以證明；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酌定數額，並依同法第 222 條第 4 項記明得心證之理由。\n【記憶點】酌定損害額不是免除說理，反而必須把心證寫進判決。","【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是自由心證的總則規定，四項各有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文設定心證的素材與範圍，但書則保留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第 2 項處理的是損害額的證明困難，其要件有二：一為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二為不能證明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兩個要件都成立時，法院負有酌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第 4 項則是說理義務。本題把第 2 項與第 4 項綁在一起問，測驗的正是酌定並非恣意這個層次。\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判決說理有關的另一條是《民事訴訟法》第 226 條第 3 項：「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該項規範的是判決書的形式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4 項規範的則是心證形成過程的說明，兩者的規範對象並列而不重疊。另與程序保障有關者，《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同屬避免突襲性裁判的設計，前者針對依職權調查證據，後者針對調查證據的結果。\n【聲明的層次】起訴聲明的最低金額表明是本題的另一條主線。《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則上原告須具體表明請求的金額，《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則對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開了一個口，允許先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日後補充；《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5 項並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把程序的決定基準一併寫明。持續治療中而損害尚未確定的車禍案件，正是這個設計的典型適用場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補充聲明的性質，也常與《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擴張聲明放在一起，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補充最低金額聲明與訴之追加的差異；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移到第二審，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定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62",62,"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中 8 萬元…",{"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64",64,"下列敘述之確定判決，何者具有對世效？",{"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61",61,"關於書面作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65",65,"甲向乙購買腳踏車一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甲於收受腳踏車後逾期未繳付…",{"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60",60,"原告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訴請該管法院准予分割 A 地，陳述：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共…",{"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66",66,"關於法院進行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主張乙向其購買轎車，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 萬元未付，訴請乙給付其…",{"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