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201-069",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69,"single","甲將新臺幣 5,000 元之 A 畫交乙保管後，竟遭乙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甲乃訴請乙返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乙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不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得不待甲聲請，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程序適用範圍的標的限制、強制調解事件、簡易程序第二審上訴理由的限制，以及一造辯論判決。\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小額程序的入口除金額外，另有標的種類的限制。甲訴請乙返還的是特定的 A 畫，屬於特定物的返還請求，不在該項所列的標的種類之內；本件價額 5,0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A) 稱本件應適用小額程序，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返還 A 畫並非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所定的標的種類，本項為應選的錯誤選項。\n(B) 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爭執，其標的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屬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民事訴訟法》就此定有明文，本項敘述無誤。\n(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該項限制的對象是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本件既適用簡易程序，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辦理，不受違背法令的限制。\n(D) 《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簡易程序就此設有依職權為之的規定，不待到場當事人聲請。\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標的是否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返還特定畫作，否；要件二，價額 5,000 元是否在五十萬元以下→是；效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非小額程序。\n【記憶點】小額程序看兩個門檻，金額之外還有給付的種類。","【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的兩個要件常被考生簡化成一個。標的種類的要件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小額程序的簡化設計以金錢債權的迅速實現為前提，特定物的返還牽涉物之同一性與執行方法，並不適合以小額程序不調查證據的簡化方式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另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該項擴張的仍然只是金額，標的種類的限制並未一併鬆綁，這一點是本題的關鍵。\n【簡易與小額的上訴制度對照】兩種程序的第二審上訴規定應並列。《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就簡易程序規定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審判以合議行之，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就小額程序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 2 項則加上違背法令的理由限制，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25 條柱句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對上訴狀的記載事項設限。兩者的審級構造相同，理由限制卻不同，這正是(C)的分辨點。\n【一造辯論判決的三種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就通常程序採取聲請為原則、經再次通知後始得依職權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就簡易程序直接允許依職權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則就小額程序的調解期日不到場另設規定。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程序愈簡化，法院依職權推進的空間愈大。至於一造辯論的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是所有程序共通的煞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也常把返還特定物換成給付一定數量之米，測驗考生是否認得出代替物的概念；另一種考法則把重心放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16 條的一部請求限制，與本卷第 62 題屬同一系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201-068",68,"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以…",{"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201-070",70,"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201-067",67,"關於爭點整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201-071",71,"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201-066",66,"關於法院進行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201-072",72,"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id":45,"number":46,"stem":70},"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id":49,"number":50,"stem":72},"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80,1789445448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