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70",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0,"single","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既已非 A 地所有權人，法院應以甲為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訴","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既已非 A 地所有權人，法院應以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訴","甲之訴訟不受影響，但丙得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法院應予許可","甲之訴訟不受影響，法院仍應實體審認乙是否無權占有 A 地，據以判決乙應否返還 A 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當事人適格的維持與第三人承當訴訟的要件。\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甲於第一審繫屬中把 A 地所有權移轉給丙，依該項規定於訴訟不生影響，甲仍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仍應就乙是否無權占有 A 地為實體審認，並據以判決乙應否返還，(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移轉於訴訟無影響，甲的當事人適格不因移轉而喪失；《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第 1 款雖規定：「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件並無該款情形，本項敘述不能成立。\n(B) 同樣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移轉不影響訴訟，甲的權利保護必要亦不因此消滅，本項與(A)犯的是同一個錯誤，僅駁回理由不同。\n(C)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第三人進入訴訟的方式是承當訴訟且以兩造同意為原則，本項所稱丙得聲明承受訴訟而法院應予許可，與該項所定的要件與方式均不相符。\n(D) 甲的訴訟不受移轉影響，法院應繼續就乙有無占有權源為實體審認，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移轉是否發生在訴訟繫屬中→是，於第一審繫屬中移轉；要件二，移轉的客體是否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A 地所有權即是；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於訴訟無影響，法院仍應為實體審認。\n【記憶點】繫屬中讓與，訴訟照打；第三人要進來，走承當訴訟。","【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採取的是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已移轉，原當事人仍續行訴訟，訴訟不因此中斷或變更。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被告因原告任意處分權利而反覆更換對造，程序安定的考量優先於實體權利歸屬的即時反映。第 2 項則為第三人開了一道門，其結構分成兩段：兩造均同意時，第三人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時，改由法院以裁定許可，並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給予救濟。本題(C)把承當訴訟寫成承受訴訟，並把要件簡化成法院應予許可，兩處都與條文不合。\n【判決效力的銜接】當事人恆定之所以能夠成立，是因為判決效力會擴張到受讓人。《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丙是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甲與乙間的確定判決效力及於丙，因此讓丙留在訴訟外並不會使他求助無門。兩條並看，才能理解為什麼移轉可以於訴訟無影響。\n【第三人的其他保障】《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使受讓人至少能知悉訴訟的存在。就不動產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另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繫屬事實登記防止標的物再度輾轉移轉。\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受讓人未承當訴訟時是否受判決拘束，也常與《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當事人不適格合併命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實體權利已移轉與當事人不適格是兩件事；另一種考法則把移轉時點移到言詞辯論終結後，考既判力的時間界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69",69,"甲將新臺幣 5,000 元之 A 畫交乙保管後，竟遭乙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甲乃訴請乙…",{"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71",71,"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68",68,"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以…",{"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72",72,"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67",67,"關於爭點整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73",73,"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將新臺幣 5,000 元之 A 畫交乙保管後，竟遭乙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id":48,"number":49,"stem":71},"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80,178944544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