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2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201-071",110,"110120","20211024","s0201","civil",null,71,"single","甲、乙對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所有權有爭執，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乙於訴訟進行中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確認乙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法院應如何處理？",{"A":16,"B":17,"C":18,"D":19},"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以反訴欠缺確認利益為由，判決駁回反訴","以反訴為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反訴","以本訴為反訴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停止反訴之訴訟程序","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反訴的合法要件，以及重複起訴禁止與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適用界限。\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乙於訴訟進行中對甲提起確認自己所有權存在的反訴，合於該條所定的時期與對象；又本訴與反訴同就 A 屋所有權的歸屬而生，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提起的情形，法院自應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反訴合法且與本訴相牽連，一併審判可一次解決 A 屋所有權的爭執，為正確選項。\n(B) 《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甲、乙就 A 屋所有權有爭執，乙的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本項所稱欠缺確認利益不能成立。\n(C)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把起訴違背重複起訴禁止列為應裁定駁回的事由，惟其以同一事件為前提；本訴的訴訟標的是甲就 A 屋的所有權，反訴則是乙就 A 屋的所有權，兩者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不同，非同一事件。\n(D) 《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該項針對的是不同訴訟間的先決關係；本訴與反訴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不生等待他訴訟終結的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反訴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訴繫屬法院提起→是；要件二，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是否相牽連→是；效果，反訴合法，法院應就本訴、反訴一併審判。\n【記憶點】兩造各自主張同一物的所有權，合併審判才不會出現互相矛盾的判斷。","【要件拆解】確認之訴的合法要件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前段就法律關係的確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後段把確認證書真偽與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一併納入。《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本題涉及的是第 1 項前段的所有權存在確認，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無從以登記表彰權利歸屬，確認判決正是除去不安狀態的適當手段。\n【反訴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2 項規定：「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本題的反訴與本訴同為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牽連性明顯，且無延滯訴訟之意圖，三項門檻均無問題。至於提起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第 2 項並規定：「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n【重複起訴的判準】《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把違背重複起訴禁止列為應以裁定駁回的事由，但同一事件的判斷須就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三者綜合觀察。本題兩訴的當事人固然相同，訴訟標的卻分屬甲、乙各自的所有權，聲明也互相對立而非重複，因此並非同一事件。命題者把兩個確認之訴排在一起，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只看同一標的物就誤判為重複起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消極確認之訴與積極確認之訴的關係，也常改問中間確認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屬同一考點的另一種入口；另有一種考法把重心放在既判力，測驗確認甲所有權不存在的判決是否等同確認乙所有權存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0-s0201-070",70,"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201-072",72,"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201-069",69,"甲將新臺幣 5,000 元之 A 畫交乙保管後，竟遭乙據為己有而拒絕返還，甲乃訴請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201-073",73,"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201-068",68,"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以…",{"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201-074",74,"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依所有權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用之 A 地，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甲將 A…",{"id":48,"number":49,"stem":71},"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80,1789445448549]